核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之適用對象,於本辦法一百零三年八月一
日施行前,學生學年成績依高級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第十條第一項及職業學
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不及格科目學分數逾當學年學分數
二分之一,應重讀者,衡酌其受教權益之保障,得適用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
評量辦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學生各學年度取得之學分數,未達該學年度修
習總學分數二分之一者得重讀;該學年度取得之學分數計算,應包括補考、重
修及補修後及格科目之學分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