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高級中等學校評鑑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七條第六款申復之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 受評鑑學校收受本辦法第七條第五款評鑑報告初稿後,認為所載各評鑑項
目之意見,其內容與事實不符者,於初稿送達後十四日內,得填具申復書
,向本部或受託評鑑機構提出申復,逾期不予受理。
三、 受評鑑學校提出申復,以一次為限。
四、 受評鑑學校提起申復所依據之數據、資料或其他內容,以實地訪評當時實
際情況所呈現者為限。
五、本部或受託評鑑機構應於申復申請截止日起三十日內,依據前點受評鑑 學校提起申復之評鑑項目,由原評鑑委員進行申復審議及評鑑召集委員 複議。
六、 申復審議之處理,必要時得請受評鑑學校提出書面補充說明。
七、 本部或受託評鑑機構應依第五點審議意見,修正或維持評鑑報告初稿,並
作成申復意見回應書,函送受評鑑學校。
八、 申復審議作業相關人員應就申復案件,遵守保密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