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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職業繼續教育職場教育訓練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1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臺教技(一)字第1040173784B號 令
法規體系: 技術及職業教育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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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應記載事項

  一、契約三方資料、辦理依據及審閱期間。

  二、教育訓練學制及班別。

  三、教育訓練期間。

  四、教育訓練課程科目及時數。
 
  五、教育訓練地點。

  六、權利及義務。

  七、訓練學習評量及畢業條件。

  八、契約修訂、終止及爭議之處理。

  九、契約之存執。

貳、不得記載事項
 
  一、不得約定拋棄契約審閱期間。

  二、不得約定不交付契約予契約三方當事人。

  三、不得為違反法令強制、禁止規定或其他顯失公平之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