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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民中學與職業訓練機構合作辦理技藝教育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1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臺教授國部字第1040153000B號 令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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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應記載事項

  一、契約審閱期與雙方、代理人資料。

  二、辦理依據。

  三、合作期程、人數、職群與課程、辦理方式、上課方式及上課時間。

  四、契約雙方應成立之組織、組成及任務。

  五、契約雙方權利義務。

  六、學生安全與衛生之維護及師資之安排。

  七、交通及作息。

  八、經費編列。

  九、契約生效、終止及協商之事由及程序。

  十、差別待遇之禁止及性騷擾之防治。

  十一、契約雙方就本契約有爭執,並進行司法救濟時,以國民中學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
        救濟管轄機關。

貳、不得記載事項

  一、除經契約雙方協商並報學校主管機關核定者外,不得約定契約雙方得變更已約定開
      設之職群與課程、辦理方式與上課方式及上課節數。

  二、除經國民中學及學生家長於本契約訂約前以書面同意負擔因教學需要之材料費外,
      不得約定向學生額外收費。

  三、不得約定契約雙方實施技藝教育期間,因不可歸責契約雙方之事由致學生受損害時
      ,免除或限制其責任。

  四、不得約定違反契約雙方任務及權利義務之規定。

  五、不得約定契約雙方之任一方得片面變更契約。

  六、不得約定其他違反誠信原則、平等互惠原則等不利學生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