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依請願法、行政程序法及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
要點辦理。
二、目的:
(一)為維護人民陳情請願現場秩序與機關設施安全,明確規範教育部(以下
簡稱本部)相關單位於人民陳情請願時之權責分工,增加彼此間相互
聯繫及協調配合。
(二)維護本部人員、設施之安全。
三、處理分工:
(一)人民陳情請願事件因應小組:本部為處理重大人民陳情請願抗爭事
件,應立即成立因應小組,由主任秘書擔任召集人,召集權責單位
、政風處、秘書處、新聞工作小組(以下簡稱新聞組)、國會聯絡
小組(以下簡稱國會組)等單位,統籌陳情請願事件處理、媒體服
務、安全管制及庶務處理等事務。
(二)權責單位:本部處理人民陳情請願時,以其訴求內容所涉業務相關
之主管業務單位(司、處)為權責單位,如陳情請願事件之訴求內容
涉及數個權責單位時,由召集人指定一個權責單位協調處理。
(三)政風處:依法務部所定政風機構協助處理陳情請願事項作業要點之
規定協助權責單位處理,期使人民陳情請願活動平和、理性適切進行。
(四)秘書處(包括駐衛警察隊,以下簡稱駐警隊):負責安排陳情請願人民至
本部接待會場、支援之警察機關人員待命整備場所及茶水等相關庶務工
作,並請駐警隊隊長會同與陳情請願人(或請願團體現場負責人)溝通
協調陳情請願程序之應對事宜。
(五)新聞組:負責新聞媒體記者協調及管制事宜,並統一發布新聞。
(六)國會組:人民陳情請願事件,如遇立法委員關心時,負責相關接待及協
調事宜。
四、陳情請願處理程序:
(一)一般陳情請願事件:一般單純、平和之陳情請願事件,陳情請願人至本
部時,由駐警人員導引至服務臺辦理登記,詢問其陳情請願訴求事項後
,以電話通知相關權責單位派員至會客室處理。
(二)重大陳情請願抗爭事件:人民有聚眾喧囂、示威、抗議、靜坐或遊行之
陳情請願事件時,除依請願法、集會遊行法之規定,由轄區警察機關依
法處理外,本部相關單位處理程序如下:
1、事前階段:
(1)政風處協同駐警隊發掘蒐集人民擬聚眾至本部陳情請願之預警情
資,研判確有發生之虞時,應即時通報部長室、本部相關權責單
位、新聞組及轄區警察機關機先處理。
(2)由權責單位依權責準備陳情請願訴求主題內容相關回應資料,並
事前預擬新聞稿,由新聞組統一發布新聞。
(3)重大陳情請願事件,經政風處研判影響機關安全時,由召集人召
集應變小組召開緊急應變會議,研擬相關應變計畫措施,避免危
害之發生。
2、現場階段:
(1)陳情請願人民(或陳情請願團體)聚集本部大門前時,由到場之
警察機關人員負責現場秩序維護及道路行車之安全,並視陳情請
願活動之狀況,適時關閉大門鐵捲門。
(2)陳情請願人民(或陳情請願團體)在本部大門前宣讀陳情主題、
演講、召開記者會時,權責單位應指派科長層級以上人員至新聞
組待命,於陳情請願人民(或陳情請願團體)訴請本部派員接見
時,協請警方人員陪同其到達現場接見陳情請願人民(或陳情請
願團體)及受理陳情書。權責單位人員於現場受理陳情書,回應
陳情事項時,言詞表達應委婉,避免直接刺激群眾或發生口角衝
突。
(3)陳情請願人民(或陳情請願團體)如不願接受本目之(2)之處
理模式,情緒激憤,難以疏處,並要求進入本部陳情時,本部得
同意陳情請願人民(或陳情請願團體)推派代表進入本部地下一
樓之陳情請願室溝通,惟其代表人數以不超過十人為原則。
(4) 人民陳情請願抗爭事件如有演變為暴力抗爭活動、妨害交通、妨
害自由、妨害公務等違法行為之虞時,政風處、駐警隊應與轄區
警察機關密切聯繫、協調,依法處理。
3、新聞組:
(1)重大陳情請願事件遇有媒體至本部採訪時,新聞組應派員至現場
協助新聞採訪及管制事宜。
(2)陳情請願人民(或陳情請願團體)陳情請願結束後,對於事件發
生原因、經過及處理情形,視需要適時由新聞組統一發布新聞,
對於媒體不實報導,扭曲事實真相者,權責單位應立即澄清回應
。
4、國會組:陳情請願事件如遇立法委員至現場關心時,應請國會組派員
至現場接待,並適時提供正確資訊予立法委員瞭解。
五、本部安全責任區域管制:
(一)平時門禁管制措施如下:
1、本部駐警人員平日執勤時,應提高警覺及應變能力,確實管制人員車
輛之進出,並檢視確認監視錄影功能之正常,遇突發狀況時並應即時
通報及尋求協助。
2、對於洽公人民、訪客,應向相關業務單位聯繫確認身分,或請業務單
位派員陪同。
3、對於至本部參加研習、會議之人員,為正確及迅速辨識出席人員身分
,請主辦單位通知出席者應攜帶開會通知單與會;如無開會通知單之
研習、會議,請業務單位派員攜帶出席人員名冊至一樓服務臺,以協
助駐警隊人員辨識出席人員身分。
(二)人民陳情請願時,本部門禁管制措施如下:
1、本部陳情請願場所,原則規劃於大門圍牆外之人行道上,遇陳情請願
事件時,協調警察機關派員協助維護現場秩序,確保本部設施之安全
。
2、陳情請願人民進入並占用本部前廣場時:
(1)請警察機關依規定,並視陳情人民人數之多寡,適時排除之。
(2)請駐警隊派員立即關閉辦公大樓進出口,並拉下大門鐵捲門,以
防止人民進入辦公區域;如遇假日時,應同時拉下通往二樓之鐵
捲門及關閉各樓層之防火門,並派員管制電梯之使用。
3、陳情請願人民侵入本部一樓大廳時:
(1)政風處或駐警隊立即報告召集人,並經召集人核准後,協調警察
機關人員予以排除,如遇侵入人民人數眾多無法排除時,則請警
察機關人員將人民集中於一樓大廳。
(2)請駐警隊拉下通往二樓之鐵捲門及關閉各樓層之防火門,並派員
管制電梯之使用,防止人民進入二樓部長室及辦公區域。
(3)駐警隊加派一名人力至部長室外加強安全維護,並通知部長隨扈
視情況採取緊急應變措施。
4、人民侵入機關內部毀損公物時,由政風處負責彙整相關事證簽報部長
核准後,移請司法機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