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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技專校院推動創新創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4 月 28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臺教技(三)字第1112304117A號 令
法規體系: 技術及職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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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技專校院透過高等教育深耕計畫帶動之校內創意思考及創新實踐能量,連結外部資源,建構學校師生創新創業支援系統,輔導創新研發成果商品化,提供校園創業團隊實作交流場域及專業諮詢輔導,並形成所在地方產業創新發展之助力,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對象:公私立技專校院(以下簡稱學校)。

三、申請流程:學校應於計畫徵集年度,依本要點及本部公告期限提出申請計畫書一式八份(以三十頁為限;附件資料亦不得超過三十頁)。逾期、資格不符或資料不全者,均不予受理。

四、補助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起分年度補助,補助期間最長五年。

五、申請計畫書內容:

(計畫摘要。

(學校創新創業實作場域推展能量及經營機制,包括下列事項:

1、學校最近二年師生創意實作及創新創業推展成果。

2、學校現有創意發想及創新創業實作空間設備之建置及後續相關規劃。

3、連結前二目之推展成果及空間設備運用,具體說明學校提供師生創新創業團隊之諮詢輔導、資源連結等支援措施規劃,並據以敘明學校作為創新創業推動基地(以下簡稱基地)之技術創新重點及特色。

4、表列說明基地預定營運團隊(敘明其成員及分工)及基地運作相關校內章則(全文請納入計畫書附件)。

(推動工作項目及重點,包括計畫第一年具體推動策略措施;得參考下列事項進行規劃:

1、配合基地實作技術特色,辦理設計思考導向之實務工作坊、競賽等活動,並透過下列後續深化輔導機制,使基地成為創新創業實踐之場域:

(協助活動產生之創作完成雛型,並連結外部資源,經市場評估及專業諮詢,輔導創作成果商品化及技術移轉。

(協助具創業意願之創作者組成團隊,引進校園創業導師,提供創業團隊深度輔導及診斷式諮詢,協助其進入結合創投機制之創新育成機構。

2、發展基地特色領域,連結外部社群進行技術創新,除支援基地創新創業輔導外,亦提供技術創新應用服務,解決產業生產實務問題,並建構相關經營模式;另建立知識及技術分享機制,開設創新技術分享課程或訓練。

3、以前二目之創新創業輔導及技術創新應用服務,配合相關部會及地方政府政策,協助活化在地特色產業,帶動產業創新。

4、建置與各級學校之連結機制,協助並推廣創意實作教育。

5、其他支援校園創新創業事項。

(作業期程及績效指標,以五年為期,循前款重點工作項目,質化敘明基地整體發展目標、創新創業輔導效益,以及連結各級學校推廣創意實作之預期成效,並分年度說明階段性進度;另配合自訂相應量化指標,該等量化指標應至少包括下列事項:

1、每年辦理至少十場次創新創業實務工作坊或競賽,藉以擇取並深化輔導至少三十隊創創新創業團隊。

2、每年協助至少十隊創業團隊進入結合創投機制之創新育成機構。

3、每年協助至少十件具應用價值之創作原型商品化並與產業接軌。

4、每年至少五件創新創業輔導或技術創新應用服務案係連結特定在地特色產業辦理。

(經費規劃及經費需求:包括五年計畫之經費規劃說明及第一年計畫補助經費申請表。

六、申請計畫審查及補助原則:

(由本部邀集專家學者召開審查會議,依學校所提申請計畫書進行書面審查,必要時得邀請通過該書面審查之學校進行簡報,本部再依據審查結果,核定計畫補助學校及各校基地第一年補助金額。

(本要點採部分補助,學校自籌款比率應達本部核定補助額度之百分之十以上;學校配合款未依原年度計畫預算支出或提供者,視學校配合情形刪減下一年度之補助經費。學校應於年度計畫核定後,檢具收據、申請計畫書及經費申請表,辦理撥款。

(補助額度及年度計畫執行期程:

1、本要點每年每基地補助額度最高新臺幣一千萬元,全數為經常門經費。

2、本要點年度補助經費執行期程為十二個月,起訖日依本部公告為準。

(經費編列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及中央政府各項經費支用規定辦理。

七、經費撥付及結報:經費請撥、支用、結報及結餘款,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辦理。

八、成效考核:

(由本部組成審核小組,每一年度以實地訪視或期末審查方式辦理,必要時得邀請學校列席說明。本部得不定期實地訪視獲補助學校之運作狀況。

(獲補助學校應配合本部定期提出成果報告。

(考核結果應作為次年度補助經費核撥及申請本要點補助額度之參據。經考核未依申請計畫確實執行、成效不彰者,得視情形決定是否繼續給予補助。

九、其他注意事項:

(獲計畫補助之經費項目,學校不得再向本部或其他政府機關申請獎補助款;其有重複獎補助情形,本部得廢止或撤銷原核定補助之處分,並追繳其重複部分之經費。

(獲補助學校應配合本部辦理之各項成果觀摩活動或研討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