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修正「教育財團法人當年度對個別團體、法人或個人所為一定
金額以下獎助或捐贈」,名稱並修正為「全國性教育財團法人
適用財團法人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三款對單一個別團體、法
人或個人於每年度所為獎助或捐贈之一定金額」,並自公告日
生效。
依 據:財團法人法第二十一條第三項。
公告事項:全國性教育財團法人適用財團法人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三款
對單一個別團體、法人或個人於每年度所為獎助或捐贈之一定
金額如下:
一、當年度支出為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者,一定金額為一百萬元。
二、當年度支出超過新臺幣一千萬元至五千萬元者,一定金額為五
百萬元。
三、當年度支出超過新臺幣五千萬元者,一定金額為一千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