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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全國性教育財團法人適用財團法人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三款對單一個別團體、法人或個人於每年度所為獎助或捐贈之一定金額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01 月 2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臺教社(三)字第1080038537B號 公告
法規體系: 終身教育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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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修正「教育財團法人當年度對個別團體、法人或個人所為一定
     金額以下獎助或捐贈」,名稱並修正為「全國性教育財團法人
     適用財團法人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三款對單一個別團體、法
     人或個人於每年度所為獎助或捐贈之一定金額」,並自公告日
     生效。
依  據:財團法人法第二十一條第三項。
公告事項:全國性教育財團法人適用財團法人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三款
     對單一個別團體、法人或個人於每年度所為獎助或捐贈之一定
     金額如下:
   一、當年度支出為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者,一定金額為一百萬元。
   二、當年度支出超過新臺幣一千萬元至五千萬元者,一定金額為五
     百萬元。
   三、當年度支出超過新臺幣五千萬元者,一定金額為一千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