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據:
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七條第一項第三款
- 公告事項:
- 「專案許可非學校型態團體實驗教育及機構實驗教育教學場地建築物使用類組」,如附件
一、本公告依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以下
簡稱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第三款但書規定訂定之。
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第三款但書規定,
專案許可非學校型態團體實驗教育及機構實驗教育教學場地建築物之
使用類組,規定如附表。
三、前點建築物之公共安全檢查申報,依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
辦法規定,按該建築物使用類組辦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依消
防法第九條規定辦理。
四、第二點專案許可內容,應符合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或非都市土
地使用管制之容許使用項目。
五、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三十一日修正施行前,團體實驗教育
辦理場所業專案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且符合都市計畫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或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之容許使用項目者,於本條
例修正施行後,得依原許可內容辦理至實驗教育計畫期程屆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