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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學校充實教學及實習設備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10 月 0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1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臺教國署高字第1110000422A號 令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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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配合高級中等學校課程
  綱要(以下簡稱本課綱)之實施,補助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
  )充實教學及實習設備,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之設備,其範圍如下:
  (一)普通型學校: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設備基準所定各科目之共通
     設備、基本設備及擴充設備。
  (二)技術型學校:
     1、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設備基準所定各科目教學及實習設備
       。
     2、學校發展校訂特色課程所需之教學及實習設備。
     3、本署委由學校設立之高級中等學校群科中心(以下簡稱群
       科中心)、高級中等學校技術教學中心(以下簡稱技術教
       學中心),辦理教師研習及協助教學所需之實習設備。
     4、改善實習教室或實驗教室之通風、照明、地板、電力或其
       他安全相關設施。
  (三)綜合型學校:按其領域、科目,分別依前二款所定之設備。
  (四)單科型學校:按其單科各科目,依第一款所定之設備。

三、前點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四款共通設備及基本設備,其屬配合本課綱
  之修正新增者,優先予以補助;第二款教學及實習設備相當於共通設
  備及基本設備者,亦同。

四、學校應於本署函知之期限內,至本署建置之高級中等學校設備調查系
  統網站,申請教學設備補助。  
  學校提出前項申請前,應就校內現行教學及實習設備進行盤點;並於
  申請時,將盤點結果,依財產管理清冊填載後,連同補助計畫,上傳
  至前項網站。  
  前項補助計畫經費編列,以新臺幣千元為單位;屬物品類非消耗品之
  教學及實習設備、用具者,應編列於經常門,且不得超過申請補助經
  費百分之三十。

五、前點申請案之審查基準如下:
  (一)按學校類型及上傳之財產管理資料及實際設備需求,依普通型
     高級中等學校設備基準或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設備基準認定。
  (二)依教育部公告之學校科別資料,按班級數計算補助額度。
  (三)學校發展校訂特色課程所需之教學與實習設備,及各群科中心
     、技術教學中心辦理教師研習與協助教學所需之實習設備,由
     本署邀請學者專家審查後核定。

六、本署應依學校所提補助計畫審查後,核定計畫及補助金額;其補助基
  準如下:
  (一)國立學校:按核定之計畫及補助金額,全額補助。
  (二)直轄市及縣(市)立學校:按核定之計畫及補助金額,依中央
     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及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財力分級表之規定,給予不同補助比率。屬第一級者,最高補
     助百分之八十;第二級者,百分之八十二;第三級者,百分之
     八十五;第四級者,百分之八十七;第五級者,百分之九十。
  (三)私立學校:按核定之計畫及補助金額,補助百分之八十,學校
     應編列百分之二十相對配合款。

七、本補助經費之請撥、執行及結報,應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
  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

八、學校得按核定補助計畫項目表中之參考規格及參考單價,依政府採購
  法及其相關法令,進行採購;實際採購金額,不得高於參考單價百分
  之二十;其採購規格,得視學校實際需要,依參考規格酌予調整。

九、依本要點補助之經費,應專款專用,不得移作他用。  
  經核定之補助計畫有變更核定項目之必要者,應事先報本署核定,始
  得依變更後之補助計畫執行。  
  學校未依核定之補助計畫使用補助款、違反本要點或其他法令規定者
  ,本署得廢止部分或全部之補助處分;已撥款者,本署得以書面行政
  處分限期通知學校返還部分或全部之補助款。

十、受補助學校應於規定期限內,至本署建置之高級中等學校設備調查系
  統網站填報相關執行成果,並將實施成果報告書報學校主管機關,直
  轄市、縣(市)政府並應報本署備查。

十一、本署得成立專案小組,至學校進行訪視或專案查核。   
   前一年度補助計畫經費執行率未達百分之九十,或考核成績不佳者
   ,得作為下次補助申請時予以降低補助金額或不予補助之參據。

十二、學校執行成果,經學校主管機關認定績優者,學校得依權責獎勵校
   內業務相關承辦人員。

十三、技術型學校以外學校開設探究與實作及校訂課程所需之教學設備,
   得依實際需求,準用本要點規定,提出補助申請;本署得視年度經
   費預算編列情形,酌予補助。   
   前項設備,以學校之課程計畫為審查依據;未納入學校課程計畫之
   課程者,不予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