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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臨時人員人事審議小組敘獎案件審議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05 月 0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臺教人(五)字第1100012188號函
法規體系: 人事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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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辦理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臨時人員敘獎案件,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部臨時人員敘獎案件應簽會人事處,提送本部臨時人員人事審議小
  組(以下簡稱審議小組)審議通過,奉部長核可後,以部函發布。

三、本部臨時人員之敘獎,比照本部職員獎懲要點敘獎基準,並應符合下
  列原則:
(一)大型會議及活動敘獎主辦單位以承辦人為原則,相關配合單位人員
   以一人為限。但活動當日支援協助者,不予敘獎。
(二)考量主政或自行辦理與委託機關學校辦理或配合其他機關提供行政
   協助之考試、甄選(選舉)、會議、典禮、研習訓練或活動等,相
   關督導與承辦人員之功勞績實有差異,其辦理有功人員之敘獎人數
   與敘獎額度應有區別,各單位提報敘獎案件為委託機關學校辦理或
   配合其他機關提供行政協助者,其敘獎人數與敘獎額度應予調降。
(三)同一事項,過程中不予敘獎,應俟全案完成後,視實際績效敘獎。
(四)例行性業務,不予敘獎。但屬創新作法、具特殊績效者,得視其貢
   獻程度予以敘獎。
(五)重大交辦案件圓滿完成者。


四、各單位提報之敘獎案件,符合下列情形者,得簽奉督導次長核准後,
  由人事處逕予發布獎勵函,免提審議小組審議:
(一)由人事處參考往例或類似個案初審,初審結果個人依其敘獎具體事
   實敘獎額度為嘉獎二次以下。
(二)各單位依本部自行訂定之行政規則提報之敘獎案件。
(三)自其他公立機關(構)學校離職轉任本部或本部臨時人員調任部內
   其他單位新職務後,經前職機關(構)學校(單位)來函(簽案)
   建議敘獎案件,其建議敘獎額度為嘉獎二次以下。
(四)代理他人職務期間達一個月(四週)以上,負責盡職,成績優良,
   應予敘獎。代理期間一個月至三個月者核予嘉獎一次,四個月以上
   未滿六個月者核予嘉獎二次,六個月以上,核予記功一次之獎勵。
  依前項規定發布之獎勵函,應於發布後提報審議小組確認;審議小組
  不同意時,應加註理由後變更之。


五、自一百零九年一月ㄧ日起,本部各單位當年度單位敘獎總額度(嘉獎
  次數)等於單位上一年度績效考核結果乘以單位總人數(當年度一月
  ㄧ日臨時人員配置人數),並由單位主管依同仁工作表現與具體績效
  ,於年度敘獎總額度內提報人員獎勵:
(一)上一年度績效考核排名前三名之單位:單位總人數乘以每人嘉獎二
   點一次之額度,為單位當年度敘獎總額度(小數點四捨五入)。
(二)上一年度績效考核排名第四名至第六名之單位:單位總人數乘以每
   人嘉獎ㄧ點九次之額度,為單位當年度敘獎總額度(小數點四捨五
   入)。
(三)上一年度績效考核排名第七名至第九名之單位:單位總人數乘以每
   人嘉獎ㄧ點七次之額度,為單位當年度敘獎總額度(小數點四捨五
   入)。
(四)上一年度績效考核排名第十名至第十二名之單位:單位總人數乘以
   每人嘉獎ㄧ點六次之額度,為單位當年度敘獎總額度(小數點四捨
   五入)。
(五)上一年度績效考核排名第十三名至第十五名之單位:單位總人數乘
   以每人嘉獎ㄧ點五次之額度,為單位當年度敘獎總額度(小數點四
   捨五入)。
(六)上一年度績效考核排名第十六名以後之單位:單位總人數乘以每人
   嘉獎ㄧ點三次之額度,為單位當年度敘獎總額度(小數點四捨五入
   )。

六、各單位提報之敘獎案件,符合下列情形者,不列入單位年度敘獎總額
  度計算:
(一)自其他公立機關(構)學校離職轉任本部服務之臨時人員,經前職
   機關(構)學校來函建議敘獎案件。
(二)本部參加各類比賽或競賽,經評核成績優異,及執行上級機關臨時
   交辦業務或配合政策執行跨單位之重要業務,圓滿達成任務,並提
   經審議小組審議通過之敘獎案件。
(三)本部部長、次長主動指示予以敘獎且裁示不列入單位年度敘獎總額
   度,及提報敘獎案件經行政院明定敘獎人數與敘獎額度者。
  本部臨時人員調任部內其他單位新職務後,經提報建議就原職任內優
  良表現予以敘獎,其敘獎額度應列入原職單位年度敘獎總額度計算。

七、本原則提報審議小組審議通過,奉部長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