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訂定目的:為使符合法定身心障礙資格,依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
撫卹條例(以下簡稱退撫條例)第十八條第二項第四款規定,申請自
願退休之教職員,依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四條之一所定個別化專業評
估機制,申請辦理專業評估之相關作業有所依循,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
二、用詞定義:
(一)申請人:指符合法定身心障礙資格,擬依退撫條例第十八條第
二項第四款規定申請自願退休之教職員。
(二)申請學校:指申請人之服務學校。
(三)評估醫院:指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委託承辦個別化專業評估之專
業醫院。
三、作業流程:
(一)由申請人向申請學校提出辦理個別化專業評估之申請。申請學
校於收受申請案後,應先確認申請人是否符合退撫條例第十八
條第二項第四款所定法定身心障礙資格;同時應協助檢視申請
人是否符合同條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定自願退休之要件,而無
須辦理個別化專業評估之情形,以維護當事人權益。
(二)申請人檢附下列相關證件及醫療資料,交由申請學校送請評估
醫院辦理個別化專業評估(申請學校送請評估醫院辦理評估前
,應先聯繫確認評估相關事宜):
1、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身心障礙等級之相關證明。
2、申請人之相關病歷、病理檢測報告或評估相關資料(如曾
領取公教人員保險或勞工保險之失能給付,亦請檢附相關
失能證明書或診斷書)。
3、申請人現職工作內容說明。
(三)評估醫院辦理個別化專業評估之流程如下:
1、評估醫院於收受申請學校申請案件後,應指派符合勞工保
險失能給付標準第四條之一第三項規定之醫師(以下簡稱
評估醫師),參照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委託辦理勞工保險失
能年金給付個別化專業評估作業要點(以下簡稱勞保個別
化評估機制作業要點)進行個別化專業評估。
2、評估醫院應指派評估醫師會同專科醫師、物理治療師、職
能治療師、臨床心理師或語言治療師等專業人員組成團隊
進行評估,並按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所定個別化專業評估報
告之格式撰寫評估報告。
3、評估醫院應於收件後第三日起之三十日內完成個別化專業
評估及撰寫評估報告;如須展延工作期限,應儘速以書面
敘明原因向申請學校說明,每次展延以十五日為限。
4、評估醫院完成評估報告後,應將完整個別化專業評估及原
案件之相關資料,送回申請學校。
(四)申請人申請個別化專業評估所需費用,應由申請人全額負擔,
並交付申請學校,再由評估醫院於收到申請學校所送申請案件
時,向申請學校收取。評估醫院對於申請案件之收費基準如下
:
1、每件申請案件費用為新臺幣(以下同)七千元,且評估醫
院辦理個別化專業評估過程中,每增加一位專科醫師或專
業人員得酌增費用二千元,每案最高收費不得逾一萬五千
元。
2、前開費用包括評估醫院及其人員依中華民國法令應繳納之
稅捐、規費及強制性保險之保險費用。
(五)評估醫院應依第三款第二目規定提出評估報告交予申請學校。
該評估報告應包括:
1、申請人基本資料。
2、病史。
3、理學/檢查報告。
4、主要診斷。
5、AMA(美國醫學會永久障礙評估指南)障害分級。
6、工作能力減損百分比調整。
7、評估日期。
8、評估醫院章。
9、評估團隊人員章。
(六)申請學校於收到評估醫院所送評估報告後,應檢附相關資料送
退休案審定主管機關依退撫條例規定審定。
四、其他注意事項:
(一)個別化專業評估案件應以申請學校為評估醫院及申請人間之單
一窗口,評估醫院如因評估需要,得通知申請學校提供必要之
文書、資料,申請學校應於完成個別化專業評估及撰寫評估報
告期限前補送完成。評估醫院完成評估報告後始補送者,視為
另一申請案並重新計費。
(二)評估醫院收受申請案件已開始執行評估工作,因不可歸責評估
醫院之事由,致無法完成評估者,經書面說明評估情形及未完
成評估之原因後,得依前點第四款支付基準之半數金額支付。
但有可歸責評估醫院之事由者,不予支付費用。
(三)申請學校選擇送件之評估醫院時,應審酌迴避申請人所檢具開
立相關診斷證明之醫院,以提升評估結果之公正性。
(四)申請學校對於個別化專業評估之結果應保守秘密;評估報告如
須轉交申請人查閱,應遮蔽評估報告內所載醫院名稱、醫師及
評估團隊人員之姓名。
五、其他本注意事項未規定事項,比照勞保個別化評估機制作業要點之規
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