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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立教育廣播電臺志工招募及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2 月 0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推字第 11115D000093 號書函
法規體系: 人事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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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依據
「志願服務法」及行政院頒「各機關推動公教員工參與志願服務實施要
點」。

貳、宗旨
國立教育廣播電臺(以下簡稱本臺),為加強推動廣播教育及終身學習
活動,招募並組成志工隊,充分運用熱心服務社會人力,提供參與、
服務、學習機會,特訂定本要點。

參、資格與任用
一、凡志願參與本臺服務及教育推廣活動,經本臺依實際需要公開
招募,並通過實習考核者,成為本臺志工。
二、基本條件:對廣播具有熱忱,身心健康、口齒清晰、熱心、愛心、
耐心、具親和力及學習動機者;其他特殊條件依服務內容需求,於志工
招募簡章公告。
三、志工任期
(一)初聘者:自聘任日起至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二)續聘者:一年一聘,自當年度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四、服務期間因故離隊,應於一個月前提出申請。如欲返隊,須依
前項招募作業重新審核辦理。

肆、訓練
志工應參加下列訓練:
一、職前訓練:新進志工應參與之課程。
二、基礎訓練:新進志工應依志願服務法完成基礎訓練,取得志願
服務紀錄冊。
三、在職培訓:依工作需要安排之課程。

伍、服務內容
一、節目服務組
         1.節目錄製。
         2.節目報表製作。
         3.節目行政支援事項。
    二、廣播工程服務組
         1.機務巡查保養。
         2.機房環境整理。
         3.機務緊急處理。
    三、行政服務組
         1.導覽解說服務:帶隊解說、定點解說。
         2.協助各項教育推廣活動。
         3.協助節目聽審。
         4.其他行政支援事項。
    四、新聞服務組
          1.編輯播報新聞。
          2.新聞行政支援事項。  

陸、勤務規則
一、各組志工服務時間依實際需求出勤。
二、值勤須知
(一)固定服務時間者應按每週排班表值勤,值勤時間原則每週至少一次,
全年應達七十八小時以上,不得遲到早退。如須請假應提前告知。
(二)值勤結束後須簽退離開,若無簽退,將不列入實際服勤紀錄。
(三)協助導覽解說或教育活動時應穿著志工背心,注意禮貌、微笑,
勿電話聊天。
(四)經排定值勤時間,如無特殊理由不得任意調動,以維持服務品質。
(五)應遵守本臺各項規定及配合本臺之督導。

柒、福利與獎勵
一、志工均為無給職,必要時,得酌予補助交通費、誤餐費及保險等
費用,並視經費狀況簽奉核定後支給。 
二、學生志工發給本臺服務時數證明書,亦得依學校規定形式發給。
三、年終贈送本臺出版品或紀念品乙份。
四、以年度為單位辦理意外事故保險。
五、年度服務考核優良者,於次年度臺慶或公開場合表揚。
六、志工服務年資、服務時數達志願服務榮譽卡或其他法定獎勵相關
規定者,得由本臺協助向相關單位申請核發。

捌、考核
本臺志工業務承辦人應督導所屬志工並予考核:
一、每年依志工服務評鑑表辦理服務成績考核一次,合格者予以續聘。
另參與節目製播志工應依節目製播合約書辦理節目品管聽審。
二、志工服務期間若有下列情形,得予解聘: 
(一) 行為不當或觸犯國家法律等,經查屬實者。
(二) 怠忽職責、工作過失,情節重大者。
(三) 違反本臺規定或發生損害本臺名譽等其他不適任本臺志願工 作者。
(四) 未經本臺同意,於聘期內無故二次不到勤者。

玖、本臺志工招募及管理得由本臺各單位依據本要點辦理之。

拾、本要點經本臺臺務會報通過奉臺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