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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辦理社區互助式及部落互助式教保服務中心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01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臺教國署幼字第1120005131A號 令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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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提供具原住民族語言、歷史及文化學習機會,並能發揮社區或部落互助照顧精神之教保服務,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補助對象如下:

(一)經本署與原民會同意以推動原住民族語言、歷史及文化學習機會之社區或部落互助教保服務中心(以下簡稱中心)。

(二)學術機構。

三、本要點之補助原則如下:

(一)設立前:有意願依社區互助式及部落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以下簡稱社區部落辦法)第四條規定申請設立中心且情形特殊,或符合該辦法第三條規定已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設立中心者。

(二)取得設立許可且符合下列規定者:

1、收費機制符合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及社區部落辦法之規定。

2、招收幼兒之原住民幼生數占全體幼生數百分之八十以上。但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已取得設立許可者不在此限。

3、補助期間原住民族文化及在地族語課程須占整體課程百分之五十以上。

(三)當年度已獲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補助設立者,不得再申請補助。

四、本要點補助項目及補助基準如下:

(一)為增設中心須符合場地安全及設立要件相關經費(以下簡稱增設中心費):

1、場地安全:例如建築物結構安全鑑定、補強工程及消防安全設備等。

2、符合設立要件之設施設備:例如護欄、衛生及廚房設備等。

(二)繳交費用差額補助費:本項目為補助中心營運所需經費與家長繳費之差額。

1、人事相關費用:包括教保服務人員、廚工薪資、年終獎金、雇主繳付之勞健保費、勞退金提撥、加班費、保險費、健康檢查、代課費及代班費等。

2、業務費:包括水費、電費、瓦斯費、辦公文具、事務機器耗材、電話費、郵資、文宣費(一般文宣)。

3、餐點費。

4、教學環境設施設備費:包括教保材料費、日常消耗用品、藥品費、房舍消毒清潔、電器用品、房舍修繕、廚房設備、教學設施設備等。

5、租金。

(三)辦理中心輔導業務費。

(四)永續經營之房舍修繕及設施設備改善費:補助各中心新增、修繕高額設施設備;每四學年申請補助一次為限,每次最高補助四十萬元。但有特殊需求逾補助額度者,得專案申請。

    前項第二款補助基準如附表一,第三款之補助對象及補助基準如附表二。

五、本要點補助之申請及審查作業,規定如下:

(一)申請:如附表三。

(二)審查:第四點第一項第二款由本署逕行核定,其餘由本署依各中心及學術機構所提計畫及經費需求,辦理書面審查及經費核定;必要時,得視實際需要進行實地勘查。

六、本要點補助之經費請撥及核銷,規定如下:

(一)第四點第一項補助項目,除第三款外,其餘各款之補助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之規定及配合本署獲配年度預算額度年度,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補助比率如附表四;其中第二款及第四款所需經費,由原住民族委員會協助分攤二分之一經費。

(二)補助經費經核定後,函知地方政府、各中心及學術機構依計畫內容及規定時程辦理。

(三)第四點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四款經費請撥、支用、核銷結報及結餘款,應依本署相關規定辦理。未能於規定辦理時間內完成核結作業者,應於規定執行完竣時間一個月前,備文報本署申請經費展延。

(四)繳交費用差額補助費撥款方式及日期: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各學期分三期撥付,撥款日期如下:

1、第一學期:八月一日、九月三十日、十一月三十日前;各中心應於第一學期第二期款撥付前,提報四年營運計畫,計畫格式如附件。

2、第二學期:二月十五日、四月十五日、六月十五日前。

3、如遇假日或停班(課)順延至下一個工作天。

4、各中心每年應於每學期最後一個月於本署指定網站完成差額補助請領清冊,各園造冊後地方政府應於一月三十一日、七月三十一日前完成請領清冊之審核;因幼兒中途入園、離園衍生之費用,致政府支付費用有不足者,應予追加;有賸餘者,由各中心返還地方政府。

(五)本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支應項目應明確清楚,並依核定內容執行。

(六)補助經費及項目得依本署預算編列情形及因應天災災害或其他特殊需要予以調整。

七、為瞭解實際執行情況,本署得會同原民會督導並進行實地抽訪,發現問題時並督導改善,訪視及查核結果列入次年度補助參據。

八、本署得依預算編列情形、地方政府財政狀況,及因應天然災害或其他特殊需要調整補助額度。

    本署得於教保目的之範圍內,無償重製及使用依本要點補助所產生之講義、教材或軟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