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體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建構健康友善之職場環境及避免員
工於執行職務時,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使其安心投入工作,特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行政院所屬及地
方機關學校員工協助方案等規定訂定本規定。
二、本規定適用於本署公務人員、約聘僱人員、技工、工友、駕駛及約用
人員於工作場所或執行職務時,所發生之職場霸凌事件。
三、本規定所稱職場霸凌,係指發生在工作場所中,藉由權力濫用與不公
平對待,所造成持續性的冒犯、威脅、冷落、孤立或侮辱行為,使被
霸凌者感到受挫、被威脅、羞辱、被孤立及受傷,進而折損其自信並
帶來沈重之身心壓力。
四、為防治前點所列職場霸凌行為,設置專線電話及電子信箱如下:
(一)公務人員、約聘僱人員及約用人員洽人事室
1.申訴專線電話:(○二)八七七一一八六七。
2.申訴電子信箱:rui@mail.sa.gov.tw。
(二)技工、工友及駕駛洽秘書室
1.申訴專線電話:(○二)八七七一一九○六。
2.申訴電子信箱:emily@mail.sa.gov.tw。
第一項專線電話,應指定專人接聽;電子信箱,應指定專人每日查收
,並均應落實職務代理。
五、本署為加強員工對霸凌行為的認識、覺知及行為規範,應運用員工協
助方案及規劃相關課程進行預防宣導,並得利用各種集會傳遞相關訊
息。
各單位主管人員亦應關心所屬同仁日常相處及工作狀態,以及時預防
霸凌事件發生。
六、本署為處理職場霸凌防治及申訴案件,組成職場霸凌防治及申訴處理
小組(以下簡稱處理小組),負責調查及評議職場霸凌相關事宜。處理
小組成員置七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署長指定一人兼任
,其餘委員,由署長派(聘)本署員工、社會公正人士或專家學者擔
任。
處理小組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處理小組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委員於任期內因故出缺時,
由署長派(聘)本署員工、社會公正人士或專家學者繼任委員,其任
期至原任期屆滿日為止。
處理小組由召集人召集會議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
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處理小組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
之同意,始得決議,其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七、提出申訴程序如下:
(一)當事人應於事件發生後親自或委任代理人向人事室提出申訴。
(二)前項申訴,得以言詞或書面提出,以言詞為申訴者,受理人員應作
成紀錄,並向申訴人或其代理人朗讀或使其閱讀,確認內容無誤後
,由申訴人或其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三)申訴書(如附件二)或紀錄,應載明下列事項,並由申訴人或其代理
人簽名或蓋章:
1、申訴人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服務單位、職
稱、住居所、聯絡電話、申訴日期。
2、有委任代理人者,應載明其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
編號、職業、住居所及聯絡電話。委任代理人並應檢附委任書(
如附件三)。
3、申訴事件發生日期、內容、相關事證或人證。
(四)申訴書或紀錄不合前項規定,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知申訴人於
十四日內補正。
第一項申訴職場霸凌案件者,應於案件發生後一年內為之,霸凌案件
持續發生者,以最後一次案件發生時間起算之。
八、申訴人或其代理人於處理小組作成決定前,得以書面撤回其申訴;其
經撤回者,不得就同一案由再為申訴。
九、處理小組處理程序如下:
(一)接獲職場霸凌申訴案件,簽請召集人於七日內指派三人以上之委員
組成專案小組進行調查;專案小組成員學者專家人數,應占成員總
數二分之一以上。
(二)專案小組調查過程應保護當事人之隱私權及其他人格法益,調查結
束後,並應作成調查報告書(如附件四),提處理小組評議。
(三)申訴案件之評議,得通知當事人、關係人到場說明;必要時,得邀
請具相關學識經驗之學者專家列席協助。
(四)申訴案件應自受理之次日起一個月內調查完成並作成評議,必要時
得延長一個月,並通知當事人。
(五)處理小組對申訴案件之評議,應作出成立或不成立之決定。決定成
立者,應作成懲處及其他適當處理之建議;決定不成立者,仍應審
酌審議情形,為必要處理之建議。
(六)申訴決議應載明理由,以書面通知當事人並移請相關機關依規定辦
理。
十、申訴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評議決定:
(一)申訴不符規定而無法通知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
(二)申訴人非職場霸凌案件之受害人或其委任代理人。
(三)同一事由經申訴評議決定確定或已撤回後,再提起申訴。
(四)對不屬職場霸凌範圍之案件,提起申訴。
(五)無具體之事實內容或未具真實姓名、服務機關及住居所。
十一、參與申訴案件之處理、調查、評議之人員,對於知悉之申訴案件內
容,應負保密義務。違反者,本署得視其情節輕重予以懲處。
十二、參與申訴案件之調查、評議之人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
行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
有此關係者為案件之當事人。
(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案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
義務人之關係。
(三)現為或曾為該案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
(四)於該案件,曾為證人、鑑定人。
前項人員應迴避而不自行迴避或有其他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
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以書面舉其原因及事實,向處理小組申請
迴避。被申請迴避之調查、評議人員,對於該申請得提出意見書。
被申請迴避之調查、評議人員在處理小組就該申請事件為准駁前,
應停止調查、評議工作。但有急迫情形,仍應為必要處置。
調查、評議人員有第一項所定情形不自行迴避,而未經當事人申請
迴避者,應由處理小組命其迴避。
十三、申訴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或移送監察院調查、懲戒法院審理者,
處理小組得決議暫緩調查及評議。
十四、當事人有輔導、醫療等需要者,本署得透過員工協助方案機制,協
助轉介至專業輔導或醫療機構。
十五、對於職場霸凌申訴案件應採取事後追蹤考核、監督,確保申訴決定
之懲處或處理措施確實有效執行,並不得對職場霸凌案件之申訴人
、關係人、提供協助或為其他相關行為之人,予以不當差別待遇或
不利之處分。
十六、處理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非本署人員或參與調查之專業人員撰寫
調查報告書者,得支領撰稿費,出席會議者並得支領出席費。
十七、處理小組所需經費由本署相關預算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