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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教育研究院員工職場霸凌防治及處理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4 年 01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教研秘字第1141800058號
法規體系: 綜合規劃/研發管考新聞國會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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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家教育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為建構健康友善之職場環境
    及避免員工於執行職務時,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使其
    安心投入工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本院研究人員、公務人員、約聘僱人員、
    技工、工友、駕駛、駐衛警察及約用人員等人員。

三、本要點所稱職場霸凌,指在工作場所中所發生,藉由不合理
    之對待與不公平之處置所造成持續性冒犯、威脅、冷落、孤
    立或侮辱行為,使被霸凌者感到受挫、被威脅、羞辱、被孤
    立或受傷,進而折損其自信並帶來沉重身心壓力。

四、本院設置處理職場霸凌申訴專線電話(02-77407028)、傳真(
    02-77407034)、電子信箱(personnel@mail.naer.edu.tw),
    並於本院網頁或適當場所公告之。
    前項專線電話,應指定專人接聽;電子信箱,應指定專人每
    日查收,並均應落實職務代理。
    本院員工職場霸凌處理標準作業流程如附件一。

五、本院為加強所屬員工有關職場霸凌防治措施及申訴管道之宣
    導,得利用各種集會及訓練課程,傳遞相關訊息。

六、本院設職場霸凌防治及申訴處理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處
    理職場霸凌申訴案件。
    本小組置委員七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院長指
    定副院長一人兼任,其餘委員,由院長派(聘)本院員工、社
    會公正人士或專家學者擔任。
    本小組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本小組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委員於任期內因故出
    缺時,由院長派(聘)本院員工、社會公正人士或專家學者繼
    任委員,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日為止。
    本小組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
    時,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本小組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之
    出席,始得開會,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其
    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本小組委員為無給職。

七、職場霸凌案件之被害人或其委任代理人可依相關法律請求協
    助外,並得向本小組提出申訴。
    本院院長涉及職場霸凌事件者,申訴人應向教育部提出申訴
    ,其處理程序依教育部相關規定辦理。
    第一項申訴,得以言詞或書面提出,以言詞為申訴者,受理
    人員應作成紀錄,並向申訴人朗讀或使其閱讀,確認內容無
    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申訴書(如附件二)或紀錄,應載明下列事項,並由申訴人簽
    名或蓋章:
(一)申訴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服務單位、職稱、住
      居所及聯絡電話。
(二)有委任代理人者,應載明其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服務單位、職稱、住居所及聯絡電話,委任代理人並應檢
      附委任書(如附件三)。
(三)申訴事實發生日期、內容、相關事證或人證。
    申訴書或紀錄不合前項規定,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知申
    訴人於十四日內補正。

八、職場霸凌案件申訴人於本小組作成決定前,得以書面撤回其
    申訴;其經撤回者,不得就同一案由再為申訴。

九、本小組處理程序如下:
(一)接獲職場霸凌申訴案件,應於七日內簽請召集人決定是否
      受理,並以書面通知申訴人;必要時,得由召集人指派委
      員三人以上組成小組決定之。
(二)確定受理後,由召集人於七日內指派三人以上之委員組成
      專案小組進行調查,專案小組成員學者專家人數,應占成
      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必要時,專案小組成員得一部或全
      部外聘具相關學識經驗之學者專家擔任。
(三)專案小組調查過程應保護當事人之隱私權及其他人格法益
      ,調查結束後,並應作成調查報告書(如附件四),提本小
      組評議。
(四)申訴案件之評議,得通知當事人、關係人到場說明,必要
      時並得邀請具相關學識經驗之學者專家協助。
(五)本小組對申訴案件之評議,應作出成立或不成立之決定。
      決定成立者,應作成懲處及其他適當處理之建議;決定不
      成立者,仍應審酌審議情形,為必要處理之建議。另申訴
      案件經證實,申訴人有誣告之事實者,亦應作成懲處及其
      他適當處理之建議。經決定成立職場霸凌之被申訴人或經
      證實有誣告事實之申訴人,如有不適任職務情形,應予調
      整職務。
(六)申訴決定應載明理由,以書面通知當事人並移請相關機關
      依規定辦理。
(七)申訴案件應自受理之次日起一個月內調查完成並作成評議
      ,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以一次為限,並通知當事人。

十、職場霸凌申訴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評
    議決定:
(一)申訴不符規定而無法通知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
      。
(二)申訴人非職場霸凌案件之受害人或其委任代理人。
(三)同一事由經申訴評議決定確定或已撤回後,再提起申訴。
(四)對不屬職場霸凌範圍之案件,提起申訴。
(五)無具體之事實內容或未具真實姓名、服務機關及住居所。

十一、參與職場霸凌申訴案件之處理、調查、評議之人員,對於
      處理申訴案件所獲悉之內容,應負保密義務。

十二、參與職場霸凌申訴案件之調查、評議之人員,有下列各款
      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
        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案件之當事人。
  (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案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
        人或共同義務人之關係。
  (三)現為或曾為該案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
  (四)於該案件,曾為證人、鑑定人。
      職場霸凌申訴案件之調查、評議人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者,當事人得申請迴避︰
  (一)有前項各款情形而不自行迴避。
  (二)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調查有偏頗之虞。
      前項申請,應舉其原因及事實,向本小組為之,並為適當
      之釋明;被申請迴避之調查、評議人員,對於該申請得提
      出意見書。
      被申請迴避之調查、評議人員在本小組就該申請案件為准
      駁前,應停止調查、評議工作。但有急迫情形,仍應為必
      要處置。
      調查、評議人員有第一項各款情形不自行迴避,而未經當
      事人申請迴避者,應由本小組命其迴避。

十三、職場霸凌申訴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或移送監察院調查、
      懲戒法院審理者,本小組得決議暫緩調查及評議。

十四、當事人有輔導、醫療等需要者,本院得協助引介至專業輔
      導或醫療機構。

十五、對於職場霸凌申訴案件應採取事後追蹤考核、監督,確保
      申訴決定之懲處或處理措施確實有效執行,並不得對職場
      霸凌案件之申訴人、關係人、提供協助或為其他相關行為
      之人,予以不當差別待遇或不利之處分。

十六、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院相關預算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