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6 21:2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鼓勵留學生在國外參加全國性及國際性學術會議或藝能展演補助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4 月 01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01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台文(三)字第0990002013B號
法規體系: 國際及兩岸教育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目的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因應知識經濟時代及國際變遷,輔導及鼓
    勵在國外之我國留學生積極參與全國性及國際性學術會議或藝能展演
    ,以提昇留學品質及學術研究成效,展現留學活力及效益,特訂定本
    要點。


二、補助對象
    在本部所編列外國大專校院參考名冊列名外國大學博、碩士班就讀之
    中華民國國籍留學生。如該校院未列名本部所編參考名冊,則須為當
    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認可者。


三、補助原則
(一)參與國外全國性及國際性學術研究團體或學會等辦理之全國性、國
      際性學術研究會議或研討會,並經列名於會議或研討會議程(pro-
      gram),且正式發表學術研究論文。
(二)參與國外全國性及國際性音樂、美術、戲劇等藝能比賽或展演活動
      。但參加畢業藝能展演者,不予補助。
(三)參與中國、香港、澳門地區之國際學術會議或藝能展演活動者,以
      由國際組織主辦者為限。


四、補助名額及基準
(一)駐外單位每年得補助名額,依當年經費預算及上年度執行成效而定
      。
(二)補助基準:
      1.每人補助美金三百元。
      2.每人同一年度內以申請一次為限。
      3.申請人不得同時或分別向我國政府機關申請同案補助。


五、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留學生應於參加全國性及國際性學術會議或藝能展演活動後四十五
      天內(應於同一會計年度內),檢附申請表(如附件),向留學國
      家之本部駐外單位申請;該留學國家無本部駐外單位者,得向鄰近
      該留學國家之本部駐外單位申請。
(二)申請表內各項證明資料應完全齊備,方予補助,申請表及相關證明
      資料留存駐外單位備查。申請表得由本部國際文教處之網站下載。


六、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駐外單位接受留學生申請後,應確認查核留學生參加學術會議發表
      論文或參與藝能展演活動情形,並將受補助者名單及參加學術會議
      或展演活動名稱及心得報告公布於各駐外單位網站。
(二)駐外單位於核定補助後,應於每季或依實際情形(應於同一會計年
      度)將駐外單位領據、留學生出具領款收據及受補助者名冊報本部
      核撥。


七、其他事項
(一)所有申請補助案件之相關資料,由各駐外單位專案建檔管理。
(二)駐外單位可鼓勵留學生據此同時向留學就讀之大學(科系)申請參
      加學術會議論文發表或藝能展演獎助金。
(三)申請資料及心得報告有不實者,除追繳補助費外,並視情節公告週
      知,於下次申請時,不予補助。
(四)駐外單位應於每年十二月十日前將其服務區核發本項補助費之成效
      評估報告報本部。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