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教育部鼓勵留學生在國外參加全國性及國際性學術會議或藝能展演補助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4 月 01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01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台文(三)字第0990002013B號
法規體系: 國際及兩岸教育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1.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一日教育部(91)臺文(三)字第 91043425 號
  令訂定發布全文 9  點;並溯自九十一年一月一日生效
2.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日教育部臺(九二)文(三)字第 920032756
  號函修正發布全文 7  點;並自九十一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3.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日教育部台文(三)字第 0930167616 號
  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7  點;並自九十四年一月一日生效(原名稱:
  教育部鼓勵在國外留學生參加留學國家全國性暨國際性學術會議實施計
  畫)
4.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教育部台文(三)字第 0950178769B
  號令修正發布第 3、4、6  點條文;並自九十六年一月一日生效
5.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七日教育部台文(三)字第 0970054313C  號
  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7  點;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教育部鼓勵在
  國外留學生參加留學國家全國性及國際性學術會議或藝能展演補助要點
  )
6.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十一日教育部台文(三)字第 0990002013B  號
  令發布廢止;並自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