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一日教育部(91)臺文(三)字第 91043425 號
令訂定發布全文 9 點;並溯自九十一年一月一日生效
2.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日教育部臺(九二)文(三)字第 920032756
號函修正發布全文 7 點;並自九十一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3.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日教育部台文(三)字第 0930167616 號
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7 點;並自九十四年一月一日生效(原名稱:
教育部鼓勵在國外留學生參加留學國家全國性暨國際性學術會議實施計
畫)
4.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教育部台文(三)字第 0950178769B
號令修正發布第 3、4、6 點條文;並自九十六年一月一日生效
5.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七日教育部台文(三)字第 0970054313C 號
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7 點;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教育部鼓勵在
國外留學生參加留學國家全國性及國際性學術會議或藝能展演補助要點
)
6.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十一日教育部台文(三)字第 0990002013B 號
令發布廢止;並自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