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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0.16 08:3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辦理兩岸(含港澳)學術教育交流活動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11 月 3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臺教文(二)字第1090033586B號 令
法規體系: 國際及兩岸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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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協助有關單位辦理兩岸學術教育交流活動,
  並增進雙方瞭解及良性互動,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下列單位辦理兩岸學術教育交流活動,得向本部申請部分經費補助
  : 
 (一)各級公私立學校及學術研究機構。
 (二)本部所屬社教館所。
 (三)經核准立案一年以上之學術團體、非營利性之文教基金會與社教團體。

三、補助基準、範圍及原則:
 (一)補助比率基準:本補助經費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及本部
   相關規定辦理,並依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力級次及補助對象給予不同
   補助比率,相關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相對編列分擔款,其補助比率如下
   。但本部得依預算編列情形、直轄市、縣(市)政府財政狀況,及因應天然
   災害或其他特殊需要調整補助額度:
  1、財力分級第一級:最高補助經費以百分之五十為限。
  2、財力分級第二級:最高補助經費以百分之六十為限。
  3、財力分級第三級:最高補助經費以百分之七十為限。
  4、財力分級第四級:最高補助經費以百分之八十為限。
  5、財力分級第五級:最高補助經費以百分之九十為限。
 (二)補助範圍:在國內舉辦或受邀赴大陸(包括港澳)參加之下列活動:
  1、教育學術研討會。
  2、教育論壇。
  3、學藝競賽及研習活動。
 (三)補助原則:
  1、活動規劃合於相關政策法規(包括本要點),對提升我方之學術、教育水
    準、兩岸交流活動品質具積極作用者,將視活動規模、本部預算情形等核
    定補助金額。
  2、同一單位同性質案件在同一會計年度內以補助一次為原則。
  3、有下列情形者,不予補助:
   (1)個人出席之活動。
   (2)以參觀旅遊為主之活動。
   (3)曾獲本部補助,辦理績效不佳。
   (4)過去三年內曾有不良交流紀錄或違反相關規定。
   (5)赴大陸參加全國性活動,有遭其矮化、利用,損及我方尊嚴立場。
  4、經核定補助之活動計畫,非經本部同意,不得任意變更;因故取消計畫者
    ,應即備文說明並繳回補助款項。

四、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申請補助者應於活動辦理二個月前備函並檢附以下文件向本部提出申請: 
  1、活動計畫書:包括活動名稱、目的、內容、期間與地點、主(協)辦單位
    、參加對象及人數、預算金額、向本部與其他單位申請補助金額及預期成
    果等(參考格式如附件一)。
  2、計畫項目經費申請表(參考格式如附件二)。
  3、交流團員名冊:包括姓名、現職(包括本職及兼職)及學經歷,具學生身
    分者應填註學校名稱、科系及年級。
  4、學術研討會應另檢具議程、論文題目、綱要及發表者之簡要學術背景。
  5、民間文教團體檢附立案證明及組織章程影本。
  6、赴大陸地區交流者,應附對方邀請函件。
 (二)審查程序:
  1、申請案每一個月審查一次,時間定於每月月底。但屬特殊或急迫性案件經
    簽請部次長核准者,不在此限。
  2、本部收到文件齊備之申請案,依該活動之必要性、重要性及完備性進行審
    查。審查時,本部應組成專案小組並得會同專家共同審查。
  審查結果經核定後函覆。 

五、經費請撥及結報:依據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辦理。

六、補助成效考核:
 (一)活動結束二個月內檢具成果報告(參考格式如附件三)、教育部經費收支結
   算表及相關資料送部備查,並列為爾後核定補助之重要參據。
 (二)受補助單位未依計畫期限辦理,擅自更改活動地點,未提成果報告表、經費
   收支結算者或成果績效不彰者,列為下年度不予補助對象。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