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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7 07:0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部編國民小學生活與倫理、常識、音樂、美術四科教科書交由書局印行實施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57 年 06 月 25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1 年 07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台(九一)參字第91111989號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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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教育部 (以下簡稱本部) 部編國民小學生活與倫理、常識、音樂、美術四
科教科書,自五十七學年度起,交由書局共同印行,其有關事項,依本辦
法辦理之。


第 2 條
部編國民小學生活與倫理、常識、音樂、美術四科教科書 (以下簡稱部編
四科教科書) 共計三十二冊,詳細書目如次:
生活與倫理第一-十二冊 (供一至六學年使用,每學期一冊)
常識第一-四冊 (供一至二學年使用,每學期一冊)
音樂第一-八冊 (供三至六學年使用,每學期一冊)
美術第一-八冊 (供三至六學年使用,每學期一冊)


第 3 條
部編四科教科書,交由書局印行,其參加印行資格為:依據五十一年公布
「國民學校課程標準」編輯國民學校各科教科用書,送經國立編譯館審定
,並於五十六學年度核價公布有案,及印行國立編譯館所編國民學校各科
教學指引,且持有營業登記證,出版業登記證及最近納稅證明卡之書局。
承辦書局於合約期滿後,本部得視實際需要及其出版教科書實績予以增減
之。


第 4 條
部編四科教科書之每年需要印製數量,印製規格及售價由本部核定。


第 5 條
承辦書局須與本部簽訂合約,有效期間為一年,期滿得續訂,合約中包括
左列各項:
一、承辦印製教科書之種類。
二、各種教科書之至低限度印製數量及每冊之定價。
三、版本式樣及印製規格。
四、發排印製校對各種手續與時限。
五、其他有關印行業務事項。
承辦書局不依合約履行其義務時,本部得撤銷其承辦之權利。



第 6 條
承辦書局須本企業精神自力經營,不得以承辦本教科書向本部提出借貸款
項或其他特惠之請求。


第 7 條
各種部編教科書原稿,由國立編譯館編訂,由承辦書局據以排印,不得變
更。


第 8 條
承辦書局對於印製事宜,須依照本部規定之進度表辦理,務期迅速確實,
本部並得隨時派員考查,如有稽延或不按照規格印製,影響供應時,本部
得解除合約,其損害應由承辦書局賠償之。


第 9 條
各種部編本教科書印製完成後,國立編譯館認為須加改正補充時,得交承
辦書局印製修訂表或勘誤表,印附書後,承辦書局應依據辦理。


第 10 條
承辦書局印製部編四科教科書完畢,報請本部查驗合格後,始准發行,經
核准發行之教科書,每種須免費贈送本部壹百冊,以備分送編校人員及有
關單位查核。


第 11 條
承辦書局印製部編四科之教科書,經本部查驗後,如發現其所用紙張,品
質低劣或其他不合規定情事,本部得通知承辦書局重印,如因時間急迫不
及重印時,得解除合約,及追繳其因上述情事所得之利益,承辦書局並應
另負賠償責任。


第 12 條
承辦書局印行部編四科教科書,應將承辦書局名稱及售價印明於各書底封
面。


第 13 條
承辦書局應確保於每一期開學前,將所承印之部編四科教科書送達各校。


第 14 條
國民小學家境貧苦學生 (指各縣市調查列冊有案之一、二、三級貧戶內兒
童及山地籍兒童其人數約照上年度在學學生總數百分之二十計算) 需用之
教科書及供教師作教學之用者,由地方政府編列預算,照印製成本價購,
免費供應。


第 15 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