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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4 03:0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國民中學教師教學深耕學分班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8 月 30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6 年 03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台中(三)字第0960022781D號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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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教育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協助各地區國民中學教師充實基礎
    學科之教學知能,增進教學成效與提升教育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各直轄市、縣 (市) 政府。


三、參加對象: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國民中學編制內按月支領待遇並依法
    取得教師資格之現職合格專任教師,及於該校代理或代課六個月以上
    之現職教師。


四、辦理方式:
 (一) 各直轄市、縣 (市) 政府得依下列方式遴選參與教師:
      1.依所轄屬國民中學學生學習狀況、現有資源分配情形,規劃優先
        參與之學校名單,並調查所屬國民中學教師對於基礎學科教學知
        能進修需求。
      2.培訓種子教師,並於種子教師進修完成後,辦理推廣研習。
 (二) 由各直轄市、縣 (市) 政府委託設有中等教育學程之師資培育之大
      學 (以下簡稱大學) 辦理各科學分班,同時調 (選) 派教師參與前
      開進修課程。
 (三) 各直轄市、縣 (市) 政府應考量視導區、交通便利、進修需求等因
      素,協同轄屬學校及大學,規劃共同進修時段及進修地點。進修地
      點得配合教師需求選定 (如教師任職學校、縣市教師研習中心等) 
      ,不限在大學校內辦理。
 (四) 各直轄市、縣 (市) 政府得視實際需要與其他直轄市、縣 (市) 政
      府共同委託大學辦理,共同辦理者應擇定一直轄市、縣 (市) 擔任
      召集,統籌協調開班事宜;所轄範圍內之大學如未具有擬開班所需
      師資,得委託其他直轄市、縣 (市) 內之大學辦理,由該大學聘請
      授課教師至本直轄市、縣 (市) 授課。


五、進修時間:整年度皆可辦理,共同進修時段以平常教學日為原則,依
    教師需求輔以於夜間、週末或寒暑假開班;與其他直轄市、縣 (市) 
    政府共同辦理者,共同進修時段須考量交通因素妥為規劃。


六、課程及師資:
 (一) 每一開課科目為二學分。
 (二) 課程內容以基礎學科之教學為主,基礎學科包括國文、英語、數學
      、社會及自然等科目為優先辦理項目。
 (三) 課程針對輔導學生基礎學科能力之增進加以設計,得依本部規劃之
      共同參考課程辦理,或依地區特性、教師需求等因素加以調整、規
      劃。
 (四) 課程設計宜偏重實務,減少理論部分,理論與實務課程之比例約為
      一比四。課程內容由大學邀請現場實務經驗豐富之國民中學教師共
      同規劃。
 (五) 理論課程師資由大學提供,實務部分則以講座形式,邀請有經驗之
      國民中學教師、校長或主任等協同教學 (如各科之深耕種子教師、
      教學卓越獎得獎教師等) 。


七、補助基準:
 (一) 全額補助,開班費每班補助之額度以新臺幣十萬元為原則。
 (二) 每班以招收十五人為原則,開課未滿十五人之班級,可依前款補助
      額度按未滿十五人等比例補助。
 (三) 開班費補助項目及基準:講座鐘點費及撰 (編) 稿費應依各該年度
      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規定支給;業務費應按實際所需
      項目之品名、數量、規格,依市價或規定標準核實編列及執行 (補
      助項目及基準如附件一) 。
 (四) 共同進修地點距授課教師服務機關地點達三十公里以上者,除第一
      款之補助外,由本部額外補助授課教師交通費 (不含住宿) ,依國
      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之規定核實報支。
 (五) 調 (選) 派教師因開班需求,進修地點距調 (選) 派教師服務學校
      達三十公里以上者,除第一款之補助外,依實際需要由本部額外補
      助交通費;離島、外島地區教師需至臺灣本島上課者,或進修地點
      距調派教師服務學校達六十公里以上者,除第一款之補助外,依實
      際需要由本部額外補助交通費、住宿費;交通費及住宿費依國內出
      差旅費報支要點之規定核實報支。


八、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 申請作業流程:各直轄市、縣 (市) 政府應於每年八月三十日前委
      託大學辦理該年度所需班次,並於每年九月三十日前將實施計畫 (
      如附件二) 及經費申請表 (如附件一,表列各單位皆需核章) 一式
      二份備文報本部審查。
 (二) 審查作業:本部就各直轄市、縣 (市) 政府擬定實施計畫及經費申
      請表等資料,依前點所定之補助基準審查後,核定其補助經費額度
      ,並函請各直轄市、縣 (市) 政府備文檢據向本部請款。


九、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 各直轄市、縣 (市) 政府於補助經費經核定後,應即依計畫內容積
      極辦理,執行期間至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二) 本案之補助款採一次撥付之方式辦理,並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 (
      市) 政府補助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納入地方預算,未能及時補辦地
      方預算者,應依各級直轄市、縣 (市) 政府墊付款處理要點規定先
      行辦理墊付。
 (三) 經費之核銷,直轄市、縣 (市) 政府得依審計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五
      條規定,採就地審計方式辦理,原始支出憑證應予留存,以備查考
      。
 (四) 有關核結作業依本部補助及委辦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應於活動
      結束後一個月內,檢附收支結算表一式三份 (請至教育部會計處/
      資料下載/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下載經費收
      支結算表) 及成果報告一式三份 (含電子檔案) 報本部核結,結餘
      款應予繳還。如未能於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完成核結作業,需提
      前於當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備文報本部申請經費展延,未提出保留申
      請者,於會計年度終了時,該項經費須全數繳回。
 (五) 本計畫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會計項目應明確清楚,並確實依核定
      內容執行。


十、補助成效考核:
 (一) 本補助款之運用,應符合計畫目標,各直轄市、縣 (市) 政府應予
      以有效掌握活動參與人數、蒐集反應回饋意見等,隨時檢討改善,
      並應將辦理各班次名稱、各班次活動過程及成果等資料,彙編為成
      果報告,報本部備查。辦理成果供本部作為評估未來辦理本案之參
      據。
 (二) 於各學分班最後一次上課前,應進行「辦理國民中學教師教學深耕
      學分班意見調查表」 (如附件三) 之問卷調查,並於班別結束後將
      「辦理國民中學教師教學深耕學分班意見調查彙整表」 (如附件四
      ) 連同成果報告報本部。
 (三) 本部發現各直轄市、縣 (市) 政府及學校有辦理效果不佳者,得隨
      時請其改善。
 (四) 辦理相關活動之資料應由各直轄市、縣 (市) 政府妥善保管備查。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