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教育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協助各地區國民中學教師充實基礎
學科之教學知能,增進教學成效與提升教育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各直轄市、縣 (市) 政府。
三、參加對象: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國民中學編制內按月支領待遇並依法
取得教師資格之現職合格專任教師,及於該校代理或代課六個月以上
之現職教師。
四、辦理方式:
(一) 各直轄市、縣 (市) 政府得依下列方式遴選參與教師:
1.依所轄屬國民中學學生學習狀況、現有資源分配情形,規劃優先
參與之學校名單,並調查所屬國民中學教師對於基礎學科教學知
能進修需求。
2.培訓種子教師,並於種子教師進修完成後,辦理推廣研習。
(二) 由各直轄市、縣 (市) 政府委託設有中等教育學程之師資培育之大
學 (以下簡稱大學) 辦理各科學分班,同時調 (選) 派教師參與前
開進修課程。
(三) 各直轄市、縣 (市) 政府應考量視導區、交通便利、進修需求等因
素,協同轄屬學校及大學,規劃共同進修時段及進修地點。進修地
點得配合教師需求選定 (如教師任職學校、縣市教師研習中心等)
,不限在大學校內辦理。
(四) 各直轄市、縣 (市) 政府得視實際需要與其他直轄市、縣 (市) 政
府共同委託大學辦理,共同辦理者應擇定一直轄市、縣 (市) 擔任
召集,統籌協調開班事宜;所轄範圍內之大學如未具有擬開班所需
師資,得委託其他直轄市、縣 (市) 內之大學辦理,由該大學聘請
授課教師至本直轄市、縣 (市) 授課。
五、進修時間:整年度皆可辦理,共同進修時段以平常教學日為原則,依
教師需求輔以於夜間、週末或寒暑假開班;與其他直轄市、縣 (市)
政府共同辦理者,共同進修時段須考量交通因素妥為規劃。
六、課程及師資:
(一) 每一開課科目為二學分。
(二) 課程內容以基礎學科之教學為主,基礎學科包括國文、英語、數學
、社會及自然等科目為優先辦理項目。
(三) 課程針對輔導學生基礎學科能力之增進加以設計,得依本部規劃之
共同參考課程辦理,或依地區特性、教師需求等因素加以調整、規
劃。
(四) 課程設計宜偏重實務,減少理論部分,理論與實務課程之比例約為
一比四。課程內容由大學邀請現場實務經驗豐富之國民中學教師共
同規劃。
(五) 理論課程師資由大學提供,實務部分則以講座形式,邀請有經驗之
國民中學教師、校長或主任等協同教學 (如各科之深耕種子教師、
教學卓越獎得獎教師等) 。
七、補助基準:
(一) 全額補助,開班費每班補助之額度以新臺幣十萬元為原則。
(二) 每班以招收十五人為原則,開課未滿十五人之班級,可依前款補助
額度按未滿十五人等比例補助。
(三) 開班費補助項目及基準:講座鐘點費及撰 (編) 稿費應依各該年度
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規定支給;業務費應按實際所需
項目之品名、數量、規格,依市價或規定標準核實編列及執行 (補
助項目及基準如附件一) 。
(四) 共同進修地點距授課教師服務機關地點達三十公里以上者,除第一
款之補助外,由本部額外補助授課教師交通費 (不含住宿) ,依國
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之規定核實報支。
(五) 調 (選) 派教師因開班需求,進修地點距調 (選) 派教師服務學校
達三十公里以上者,除第一款之補助外,依實際需要由本部額外補
助交通費;離島、外島地區教師需至臺灣本島上課者,或進修地點
距調派教師服務學校達六十公里以上者,除第一款之補助外,依實
際需要由本部額外補助交通費、住宿費;交通費及住宿費依國內出
差旅費報支要點之規定核實報支。
八、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 申請作業流程:各直轄市、縣 (市) 政府應於每年八月三十日前委
託大學辦理該年度所需班次,並於每年九月三十日前將實施計畫 (
如附件二) 及經費申請表 (如附件一,表列各單位皆需核章) 一式
二份備文報本部審查。
(二) 審查作業:本部就各直轄市、縣 (市) 政府擬定實施計畫及經費申
請表等資料,依前點所定之補助基準審查後,核定其補助經費額度
,並函請各直轄市、縣 (市) 政府備文檢據向本部請款。
九、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 各直轄市、縣 (市) 政府於補助經費經核定後,應即依計畫內容積
極辦理,執行期間至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二) 本案之補助款採一次撥付之方式辦理,並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 (
市) 政府補助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納入地方預算,未能及時補辦地
方預算者,應依各級直轄市、縣 (市) 政府墊付款處理要點規定先
行辦理墊付。
(三) 經費之核銷,直轄市、縣 (市) 政府得依審計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五
條規定,採就地審計方式辦理,原始支出憑證應予留存,以備查考
。
(四) 有關核結作業依本部補助及委辦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應於活動
結束後一個月內,檢附收支結算表一式三份 (請至教育部會計處/
資料下載/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下載經費收
支結算表) 及成果報告一式三份 (含電子檔案) 報本部核結,結餘
款應予繳還。如未能於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完成核結作業,需提
前於當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備文報本部申請經費展延,未提出保留申
請者,於會計年度終了時,該項經費須全數繳回。
(五) 本計畫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會計項目應明確清楚,並確實依核定
內容執行。
十、補助成效考核:
(一) 本補助款之運用,應符合計畫目標,各直轄市、縣 (市) 政府應予
以有效掌握活動參與人數、蒐集反應回饋意見等,隨時檢討改善,
並應將辦理各班次名稱、各班次活動過程及成果等資料,彙編為成
果報告,報本部備查。辦理成果供本部作為評估未來辦理本案之參
據。
(二) 於各學分班最後一次上課前,應進行「辦理國民中學教師教學深耕
學分班意見調查表」 (如附件三) 之問卷調查,並於班別結束後將
「辦理國民中學教師教學深耕學分班意見調查彙整表」 (如附件四
) 連同成果報告報本部。
(三) 本部發現各直轄市、縣 (市) 政府及學校有辦理效果不佳者,得隨
時請其改善。
(四) 辦理相關活動之資料應由各直轄市、縣 (市) 政府妥善保管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