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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7 01:3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師收聽教育廣播節目發給進修時數證明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3 月 17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新字第 1111000929 號函
法規體系: 終身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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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立教育廣播電臺(以下簡稱本臺)為推展終身學習及鼓勵高級中等以下學
    校及幼稚園教師收聽教育廣播節目,特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教育廣播節目,係指本臺製播對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
    師教學具輔助效能之教育文化性節目。

三、實施程序如下:
(一)報名方式:每年分為二梯次,一月至六月為第一梯次,七月至十二月為
      第二梯次,活動開始前本臺將報名資格、方式、收聽節目、師資、報名
      表及本要點等資訊上網公告,並經各縣市政府教育局函知各校,由教師
      自由報名,報名表經本臺確認後函復報名者,正式成為進修教師。
(二)評量方式:進修教師每收聽一集即撰寫收聽心得報告,於二週內寄送本
      臺送請主講教授或指定之人員評分,滿分為一00分,六0分為及格。
(三)進修時數的採計及發給:進修教師每梯次撰寫收聽六集一小時之同一項
      節目之心得報告,或十二集半小時之同一項節目之心得報告,經評分及
      格者,本臺即發給六小時進修時數證明,同一項節目最高可累計發給十
      二小時進修時數。

四、前項評分人員,每評審一集心得報告,本臺得酌發給評審費,每梯次累積
    一次發給。

五、進修教師心得報告,本臺於徵求本人同意後,得擇優刊登於本臺教育廣播
    月刊,或編印專輯,以廣流傳。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