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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21:2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人事處及所屬人事機構人事人員陞遷甄審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11 月 2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4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臺教人處字第1134201101號函
法規體系: 人事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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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人事處(以下簡稱本處)為辦理本處及所屬人事機構人事人員之陞遷,依公務人員
  陞遷法及其施行細則等相關法規,訂定本要點。

二、本處設甄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辦理下列事項:
  (一)陞遷候選人員資績評分或資格條件之審查。
  (二)面試及測驗方式之決定。
  (三)陞遷候選人員名次或遴用順序之排定。
  (四)處長交議事項之研議。
  (五)其他有關陞遷甄審事項。
  (六)其他法規明定交付審議事項。

三、本會組成方式及委員任期如下:
  (一)本會置委員十七人,成員包括:
    1、指定委員:九人,除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人事室(以下簡稱國教署人事室)主任及
   公務人員協會代表一人外,其餘七人由本處處長就本處科長以上人員指定之,並指定一
   人為主席。
    2、票選委員:八人,由本處及所屬人事機構人事人員票選產生。
  (二)委員任期一年,期滿連選得連任之。委員之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票選委員
   於任期內因故出缺時,由當屆當選公告原列之候補人員依序遞補,其任期至該屆任期屆
   滿之日止。

四、本會開會時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非有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不得決議,可否
  同數時取決於主席。決議時,出席委員人數之計算應扣除該案件之迴避委員。
    主席因故未能出席會議者,得由主席就委員中指定或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會議主席。
    本會召開會議時,得邀請相關人員列席說明。

五、本處及所屬人事機構各級職務出缺,由本處承辦科簽陳處長核定職缺之遴補方式。但高級
  中等以下學校人事機構佐理人員職務出缺,必要時,由處長視職缺性質授權國教署人事室
  主任決定遷調或陞任。

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經甄審:
   (一)依法申請分發考試及格人員。
   (二)依「教育部人事處及所屬人事機構人事人員陞遷序列表」(如附表一,以下簡稱陞遷序
    列表)同一序列中除非主管人員調任主管職務外,各職務間之調任。
    依前項第二款得免經甄審之職缺遷調,得徵詢本處及所屬人事人員遷調意願。

七、本處及所屬人事機構各級職缺陞任,應依陞遷序列表之序列逐級辦理甄審。陞任之職缺如
  次一序列中無適當人選時,得由再次一序列人選陞任。陞任甄審作業方式如下:
  (一)將職缺所在機構、職稱、職等、辦公地點、工作內容、資格條件及報名方式等資料,
    於本部人事甄補評核作業系統及本處網頁公告三日以上(職缺公告格式如附表二)。
  (二)具職缺任用資格且有意願參加甄審者,應於期限內於本部人事甄補評核作業系統填送
    「教育部人事處及所屬人事機構人事人員陞遷意願表」(如附表三)報名,逾期者,
    不予受理,並得免列入當次甄審名冊。
  (三)承辦單位就報名符合陞任資格者,簽陳辦理面試或測驗,並依陞任評分標準表(如附
    件一)之規定辦理後,交付本會評審,如為主管職務,應評核其領導能力。
 (四)評審結果應依積分高低排定名次列冊簽請處長就前三名中圈定陞補之;如陞任二人以
    上時,就陞任人數之二倍中圈定陞補之。評定之積分有二人以上相同者,以較高職等
    或訓練進修及發展潛能積分較高者,排序在前。

八、本處及所屬人事機構各級職缺外補,甄選作業方式如下:
  (一)將職缺所在機構、職稱、職系、職等、辦公地點、報名規定、工作內容及所需資格條件
    等資料,於網頁公告三日以上。除正取名額外,得增列候補,並於公告內容載明候補名
    額及期間(職缺公告格式如附表四)。
  (二)應徵者應填送「教育部人事處及所屬人事機構職缺外補報名表」(如附表五)及相關證明
    文件。
  (三)承辦單位就符合公告條件者,簽陳辦理面試或測驗後,交付本會評審,並依資格條件及
    面試或測驗成績排定順序列冊簽請處長依規定就前三名中圈定遴補之;如遴補二人以上
    時,就遴補人數之二倍中圈定之。

九、為提升遴補作業效率,落實分層負責,職缺遴補之簡化、授權分工等作業程序規範,得由本
  處另定之。

十、具有公務人員陞遷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辦理陞任,外補陞任時,亦適用
  之。

十一、無前點情事之一,且具有陞任職務任用資格,並符合該法第十一條規定者,得經本會同意
   優先陞任。

十二、人事主管人員擔任現職未滿一年者,不得遷調。但有下列情形之一得經行政院人事行政總
   處核定後,隨時予以調職:
  (一)受記過以上行政懲處,不宜在原單位服務。
  (二)人地不宜,經查明有確實具體事實。
  (三)為應業務歷練需要或其他特殊情形。
  合計任本機關(構)學校同一序列或較高序列,或合計曾任他機關(構)學校人事機構較高職務
  列等或職務列等相同之年資併計現職滿一年以上者,於陞任較高職務列等職務時不受前項規
  定之限制。

十三、下列人員之陞遷辦理方式: 
  (一)人事主管人員職期屆滿調任,應參考當事人之意願。但本處基於整體業務考量且無其他
    適當職缺時,得視需要依規定檢討調任。
  (二)各人事機構佐理人員同職務列等之對調,如已徵得雙方人事主管同意且資格條件符合規
    定者,可直接報請核定。
  (三)機關(構)學校成立、改制時,其人事主管得由原籌備或改制前之單位具有該項職務資格
    條件之人事主管優先改任。
  (四)機關(構)學校成立、改制前,原佔機關(構)學校一般職缺派人事機構服務,具有法定任
    用資格,經隨同其所佔職務納入人事機構編制,轉任人事人員,其資格條件符合規定者
    ,可直接報請核定。惟如同一人事機構佐理人員職務列等調高改置後,符合該職務陞任
    資格條件有二人以上時,仍應依規定辦理甄審。
  (五)佔機關(構)學校一般職缺,派在人事機構服務,具有法定任用資格,擬轉任人事人員者
    ,屬外補人員,應依規定辦理公開甄選。

十四、參與陞遷作業人員,不得徇私舞弊、遺漏舛誤或洩露秘密;其涉及本身、配偶及三親等以
   內血親、姻親之甄審案,應行迴避。如有違反,視情節予以懲處。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