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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5 03:3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民中小學教學正常化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5 月 0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8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臺教國署國字第1110085121A號 令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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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依據教育基本法及國民
教育法之規定,實施國民中小學課程綱要(以下簡稱課綱)及十二年
國民基本教育之精神與內涵,並加強輔導全國公私立國民中小學(以
下簡稱學校)精進課程及教學,以落實教育正常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二、實施原則:

(一)以提升教師教學品質及學生學習成就為要。

(二)以保障學生受教權益為主。

(三)以使學生德、智、體、群、美五育均衡發展為目標。

(四)以有教無類、因材施教及弱勢照顧為核心。

三、實施要項:

(一)編班正常化:學校學生之編班及導師編派,除特殊教育法、
藝術教育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
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準則之規定辦理。

(二)課程規劃及實施正常化:學校各學習領域之課程實施及學習
節數等,應依課綱之規定辦理。如辦理正式課程外之課後輔導、
寒暑假學藝活動及留校自習、社團活動等,應依本要點辦理。

(三)教學活動正常化:學校教師應以專長授課為原則,依課綱規定
及課表授課,教學內容並能落實課綱之精神與內涵。

(四)評量正常化:學校辦理學生成績評量,應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
學生成績評量準則及國民中學及其主管機關辦理升學或國中教育
會考模擬考試處理原則之規定辦理。

四、實施策略:

(一)本署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為達成
教學正常化之目標,應針對教學正常化研擬具體措施、訂定計畫
及設置聯絡窗口,於本署及各該政府教育局(處)網站首頁公布,
並辦理下列事項:

 

1、督導學校落實教學正常化:

(1)妥善分配教育視導人員之督導責任區,並成立專案小組,
定期抽訪學校,督導學校正常教學。另應將正常教學之
內涵納入校務評鑑項目,督導學校之辦學情形並加以考核。

(2)落實課程計畫備查,針對實施課後輔導及寒暑假學藝活動
訂定全縣(市)妥適之規定及收費標準。

(3)定期調查並掌握學校師資狀況及依教師專長排課情形,
加強輔導專長師資不足學校(特定科目或領域課程由
未具專長教師授課總節數達該地方政府所定基本授課
節數以上)之教師缺額管控,優先進用該科目或領域
之專長師資。

2、協助學校落實教學正常化:

(1)協助學校改善師資不足問題,在控管之教師員額內,建
立跨校共聘、支援之教師制度,或與大專校院合作辦理
第二專長增能或進修研習。

(2)鼓勵中小學教師在職進修,並落實國民教育輔導團輔導
機制,由教育局(處)定期召開團務會議,探討課程實
施問題,俾整合地方政府資源加以解決或改善。

(3)協助學校教務行政人員之進修,提升其配課與排課能力,
以及帶動教學研究會、編製教學進度表、進行課程評鑑
與學生成績評量等實務知能。

(二)學校為達成正常教學目標,應針對教學正常化研擬具體措施、
訂定計畫,於學校網站首頁適度公布相關資料,並落實校本
督導與查核機制,依下列規定辦理:

1、編班正常化: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
準則規定落實常態編班。

2、課程規劃與實施正常化:

(1)依課綱規定安排課程,並督導教師依課程計畫及
課表等規定授課,教學內容並能落實課綱之精神
與內涵。

(2)定期召開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與領域教學研究會,
落實課程規劃及研討等功能,並應要求配課教師
參加配課領域(科目)之教學研究會。

(3)課後輔導及寒暑假學藝活動應以自由參加為原則,
課程內容以復習為主,不得為新進度之教授。課後
輔導每日不超過下午五時三十分,且不得於週末或
節日辦理;寒暑假學藝活動應於週一至週五上午辦理。

(4)留校自習應以自由參加為原則,不得收費,且不得
用於上課或考試,並需有學校行政人員、教師或家長
在場督導,負責安全、秩序之維護。

(5)應積極開辦各類自由參加之社團活動,以提供學生
多元之學習經驗,並擬訂相關辦法,其社團活動之
經費管理及支用應遵守會計相關規定,並不得以營利
方式辦理各類才藝班。

3、教學活動正常化:

(1)應訂定各領域(科目)之教師員額編制表,依教師
持有之領域(科目)專長教師證書安排課程教學及
活動,並優先聘用配課節數較多的領域(科目)之
專業師資。

(2)排課與配課應考量教師專業、意願與備課負擔(如
有配課需要,同一位教師應長期配同一領域或科目,
且每位教師之配課以不超過二門為原則),且應避免
同班考科任課教師配課藝術、綜合活動、科技及健康
與體育領域之課程。

(3)建立學校本位進修機制,鼓勵教師在職進修,對於
未具專長之教師,並應依其專業成長需求提供優先
進修之機會,透過教學研究會、自辦研習或應用國
民教育輔導團等校外資源協助其增能。

(4)督導教師不得於校內從事不當補習,或於校外補習
班兼課或不當補習。

(5)學校及教師不得要求學生購買參考書或測驗卷,並
不得以參考書為教學內容,指定之家庭作業亦不得
為參考書或測驗卷之內容。

4、評量正常化:

(1)學校應訂定實施學生成績評量之規範,並依國民小學
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及國民中學及其主管
機關辦理升學或國中教育會考模擬考試處理原則等
規定辦理學生之成績評量。

(2)督導教師依據課程計畫之教學目標與進度命題,不得
採用出版商之試卷實施學生成績評量,若參考其他
資料命題,應進行轉化,不宜原文照錄。

(3)督導教師實施多元評量、定期評量等應落實審題機制
與迴避原則,確實掌握評量之品質。

(4)學生成績評量不得於上午第一節課前、課間、中午
休息或課後輔導時間辦理。

 

五、獎懲措施:

(一)地方政府及學校之辦理情形,列入本署對地方政府教育統合
視導項目,及本署增減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人事、課程及教
學等相關補助計畫經費之重要依據。

(二)地方政府應針對公私立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訂定相關獎懲
規定,對督導教學正常有具體表現或對教學有特殊優良事實
之教育人員,應從優敘獎;違反相關規定或未據以落實教學
正常之校長、學校行政人員及教師,經限期改善而屆期仍未
改善者,應依規定議處,私立學校得依私立學校法規定處分。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