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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正常教學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5 月 0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臺教國署國字第1145501679A號 令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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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為落實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正常教學督導辦
    法(以下簡稱督導辦法)之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督導辦法第二條第二款第二目所定依教師專長優先排課,應依下列規
    定辦理:
(一)依教師持有或加註之領域(科目)專長教師證書,安排課程教學,
      並優先聘任配課節數較多領域(科目)之專業師資。
(二)學校依專長排課後所餘課務,應優先配予具備該科第二專長之教師
      ,或參加各級主管機關辦理增能研習之教師。
(三)配課時,同一位教師應長期配同一領域或科目,每位教師配課,不
      得超過二門。但國民小學及班級總數未達十五班之國民中學,或經
      各級主管機關認定特殊因素者,不在此限。
(四)同一領域之課程,除前款但書規定外,避免平均配予其他特定領域
      (科目)之教師。

三、督導辦法第二條第二款第三目所定課後輔導及留校自習應依下列規定
    辦理:
(一)以學生及教師自由參與為原則。以復習為主,不得為新進度之教授。
(二)學期中課後輔導,每日不得超過下午五時三十分,且不得於紀念日
      、節日之放假日及例假日辦理。
(三)留校自習,不得用於上課或考試,並應有學校人員或家長在場督導
      ,負責安全、秩序之維護。
(四)學校人員協助辦理留校自習者,應依人事相關規定給予加班費或補
      休假。
(五)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就場地使用管理及學生安全需求,依
      國民教育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三項授權訂定之自治法規,收取
      費用。
(六)體育班因競賽進行集中訓練,獲得中央或地方體育主管機關補助加
      強課業經費者,其實施時間,不受第二款規定之限制。
  督導辦法第二條第二款第三目所定寒暑假學藝活動,其屬課業輔導者
    ,應於週一至週五上午辦理,並準用前項第一款及第五款規定。

四、學校及教師不得要求學生購買參考書、測驗卷及課程外之教學相關資
    料。
  學校實施學習評量,應訂定學生學習評量規定,督導教師依課程計畫
    之課程目標命題;其命題參考其他資料者,應進行轉化,不得原文照
    錄。
  定期評量時應落實審題機制及迴避原則,並確實掌握評量之品質。

五、學校應提供下列協助措施,以提升教師教學及評量知能:
(一)定期召開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與領域教學研究會,落實課程規劃、
      研討,及多元評量等功能,並提供配課教師參加。
(二)建立學校本位進修機制,對於未具專長之教師,應依其專業成長需
      求,提供優先進修之機會。
(三)訂定支持及獎勵措施,鼓勵教師實施多元評量。

六、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達成正常教學之目標,除依督導辦法落
    實督導外,應實施下列措施:
(一)落實課程計畫備查,確保學校課程計畫依國民中小學課程綱要實施。
(二)訂定課後輔導及寒暑假學藝活動規定。
(三)定期調查學校師資狀況及依教師專長排課情形,輔導專長師資不足
      學校,優先進用該科目或領域之專長教師。
(四)建立跨校合聘及巡迴教師制度。
(五)鼓勵教師參加增能研習,並參加在職進修取得第二專長。
(六)辦理學校教務行政人員之進修,提升其配課與排課能力,及帶動教
      學研究會、編製教學進度表、進行課程評鑑、學生學習評量與其他
      實務知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