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
(以下簡稱本準則)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所定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
專業人員(以下簡稱調查專業人員)之調查知能培訓,及建立調查專
業人才庫(以下簡稱人才庫)人員留用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調查專業人員,指符合本準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或
第二款資格,具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調查專業素養之專家學者。
三、本部調查專業人員之調查知能培訓課程,其分級及辦理次數如下:
(一)初階培訓:每年一次。
(二)進階培訓:每年一次。
(三)高階培訓:每年一次。
(四)精進培訓:每二年至少一次。
四、前點各款培訓之課程,依本準則第二十二條第二項各款所定課程內容
,規定如附表。
五、調查專業人員培訓資格如下:
(一)學校薦送願意擔任調查專業人員之現職教育人員。
(二)志願報名並經本部審查通過者。
前項培訓人員不得為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或違反本準則第七
條及第八條規定,經調查屬實之行為人。
第一項第一款人員得予以公差(假)登記及經費補助,受薦送人員之
培訓情形及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具體績效,學
校應辦理相關考核及鼓勵措施。
六、依序完成初階、進階及高階培訓,取得結業證書者,由本部列冊,提
本部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通過後,納入人才庫。
前項納入人才庫之調查專業人員,自納入之日起每三年應至少參加精
進培訓一次,或本部、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之案例研討會(以
下簡稱相關案例研討會)一次。
七、本部調查專業人員列入人才庫之資料,包括姓名、性別、服務學校(
單位及職稱)、聯絡電話、電子信箱帳號、可參與調查區域及學校層
級、調查案件件數及樣態、受訓歷程、具備特殊教育專業背景或外語
專長。
前項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第一項、第
十五條第一款及第十六條規定辦理。
八、本部調查專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人才庫移除:
(一)自納入人才庫之日起,每三年未依第六點第二項規定參加精進
培訓,或相關案例研討會。
(二)自納入人才庫起每五年未有案件調查或處理任一申復案件。
(三)曾為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或違反本準則第七條及第八條規
定,經調查屬實之行為人。
(四)經檢舉有違反客觀、公正、專業之原則,或有其他不適任情形
,致其認定事實顯有偏頗,並由本部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審查
確認。
(五)第九點第三項規定之情形。
九、本部調查專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公告禁止擔任調查專業人員
一年:
(一)依第六點第二項規定參加精進培訓或相關案例研討會,無正當
理由缺席或未通過相關考核。
(二)經檢舉有其他不適任情形,由本部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審查確
認,非屬應自人才庫移除者。
前項公告禁止擔任調查專業人員,應於公告禁止期間內完成第六點第
二項所定精進培訓或相關案例研討會,取得結業證書或通過之證明。
未依前項辦理者,於禁止期間屆滿時,自人才庫移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