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以下簡稱本
準則)第二十三條第三項所定校園性別事件調查專業人員(以下簡稱
調查專業人員)之調查知能培訓,及建立調查專業人才庫(以下簡稱
人才庫)人員留用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調查專業人員,指符合本準則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或
第二款資格,具校園性別事件調查專業素養之專家學者。
三、本部調查專業人員之調查知能培訓課程,其分級及辦理次數如下:
(一)初階培訓:每年至少一次。
(二)進階培訓:每年至少一次。
(三)高階培訓:每年至少一次。
(四)精進培訓:每二年至少一次。
四、前點各款培訓之課程,依本準則第二十三條第二項各款所定課程內容
,規定如附表。
五、調查專業人員培訓資格如下,並依序優先培訓:
(一)學校薦送願意擔任調查專業人員之現職教育人員及擔任該校性別平
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委員之專家學者。
(二)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社會工作師或律師經所屬公會依其遴選
規定薦送願意擔任調查專業人員,並經本部審查通過者。
(三)志願報名並經本部審查通過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培訓:
(一)違反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妨害風化罪章、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
像罪章及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一規定,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或有罪判
決確定。
(二)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性別平等工作法、性騷擾防治法、跟蹤騷擾
防制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或其他性別平等相關法規,經
依法調查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第一項第一款人員得予以公差(假)登記及經費補助,受薦送人員之
培訓情形及調查處理校園性別事件具體績效,學校應辦理相關考核及
鼓勵措施。
六、依序完成初階、進階及高階培訓,取得結業證書者,由本部列冊,提
本部性平會通過後,納入人才庫。
調查專業人員自納入人才庫之日起,應至少參加以下活動之一:
(一)每三年參加精進培訓一次。
(二)每年參加本部、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之校園性別事件案例研
討會(以下簡稱相關案例研討會)一次。
七、本部調查專業人員列入人才庫之資料,包括姓名、性別、服務學校(
單位及職稱)、聯絡電話、電子信箱帳號、可參與調查區域及學校層
級、調查案件件數及樣態、受訓歷程、具備特殊教育專業背景或外語
專長。
前項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第一項、第
十五條第一款及第十六條規定辦理。
八、本部調查專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人才庫移除:
(一)自納入人才庫之日起,未依第六點第二項規定每三年參加精進培訓
,或每年參加相關案例研討會。
(二)自納入人才庫起每五年未有案件調查或處理任一申復案件。
(三)有本準則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情形。
(四)有本準則第二十三條第四項規定之情形,並由本部性平會審查確認。
(五)第五點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專門職業人員受除名或停止執行職務、撤
銷、廢止執業執照、證書之處分者。
九、本部調查專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人才庫移除並一年不得列
入人才庫,期間禁止擔任調查專業人員:
(一)依第六點第二項規定參加精進培訓或相關案例研討會,無正當理由
缺席或未通過相關考核。
(二)經檢舉有其他不適任情形,由本部性平會審查確認,非屬應自人才
庫移除者。
前項禁止擔任調查專業人員,應於禁止期間內完成第六點第二項所定
精進培訓或相關案例研討會,取得結業證書或通過之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