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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6 06:5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員工職場霸凌防治與處理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04 月 2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3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臺教人(五)字第1134200823 號函
法規體系: 人事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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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建構健康友善之職場環境及避免員工於執
  行職務時,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使其安心投入工作,特訂定本
  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本部公務人員、約聘僱人員、技工、工友、駕駛、
     駐衛警察及約用人員。

三、本要點所稱職場霸凌,指在工作場所中所發生,藉由不合理之對待與
  不公平之處置所造成持續性冒犯、威脅、冷落、孤立或侮辱行為,使
  被霸凌者感到受挫、被威脅、羞辱、被孤立或受傷,進而折損其自信
  並帶來沈重身心壓力。

四、為防治前點所列職場霸凌行為,俾提供員工免受職場霸凌之工作及服
    務環境,設置專線電話及電子信箱如下:
  (一)公務人員、約聘僱人員及約用人員洽人事處:(○二)七七三六六
        三六七,電子信箱:anti-bullying1@mail.moe.gov.tw。
  (二)技工、工友、駕駛及駐衛警察洽秘書處:(○二)七七三六六○一
        一,電子信箱:lian@mail.moe.gov.tw。
  本部員工職場霸凌處理標準作業流程如附件一。

五、本部為加強所屬員工有關職場霸凌防治措施及申訴管道之宣導,得利
  用各種集會及訓練課程,傳遞相關訊息。

六、本部設職場霸凌防治及申訴處理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處理職場
    霸凌申訴案件。
  本小組置委員七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部長指定次長一
    人兼任,其餘委員,由部長派(聘)本部員工、社會公正人士或專家
    學者擔任。
  本小組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本小組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委員於任期內因故出缺時,由
    部長派(聘)本部員工、社會公正人士或專家學者繼任委員,其任期
    至原任期屆滿日為止。
    本小組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指定
    委員一人代理之。本小組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之出席,始得開會,
    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其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本小組委員為無給職。
七、職場霸凌案件之被害人或其委任代理人可依相關法律請求協助外,並
    得向本小組提出申訴。
  本部所屬機關(構)首長涉及職場霸凌案件者,由本小組受理申訴。
  本部首長涉及職場霸凌事件者,申訴人應向行政院提出申訴,其處理
    程序依行政院相關規定辦理。
  第一項及第二項申訴,得以言詞或書面提出,以言詞為申訴者,受理
    人員應作成紀錄,並向申訴人朗讀或使其閱讀,確認內容無誤後,由
    其簽名或蓋章。
  申訴書(如附件二)或紀錄,應載明下列事項,並由申訴人簽名或蓋章: 
  (一)申訴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服務單位、職稱、住居所及
        聯絡電話。
  (二)有委任代理人者,應載明其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服務單
        位、職稱、住居所及聯絡電話,委任代理人並應檢附委任書 (如
        附件三) 。
  (三)申訴事實發生日期、內容、相關事證或人證。
  申訴書或紀錄不合前項規定,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知申訴人於十
    四日內補正。
  第一項及第二項申訴職場霸凌案件者,應於案件發生後一年內為之,
    霸凌案件持續發生者,以最後一次案件發生時間起算之。

八、職場霸凌案件申訴人於本小組作成決定前,得以書面撤回其申訴;其
  經撤回者,不得就同一案由再為申訴。

九、本小組處理程序如下:
  (一)接獲職場霸凌申訴案件,應於二十日內簽請召集人決定是否受理
        ,並以書面通知申訴人;必要時,得由召集人指派委員三人以上
        組成小組決定之。
  (二)確定受理後,由召集人於七日內指派三人以上之委員組成專案小
        組進行調查;必要時,專案小組成員得一部或全部外聘具相關學
        識經驗之學者專家擔任。
  (三)專案小組調查過程應保護當事人之隱私權及其他人格法益,調查
        結束後,並應作成調查報告書,提本小組評議。
  (四)申訴案件之評議,得通知當事人、關係人到場說明,必要時並得
        邀請具相關學識經驗之學者專家協助。
  (五)本小組對申訴案件之評議,應作出成立或不成立之決定。決定成
        立者,應作成懲處及其他適當處理之建議;決定不成立者,仍應
        審酌審議情形,為必要處理之建議。另申訴案件經證實,申訴人
        有誣告之事實者,亦應作成懲處及其他適當處理之建議。
  (六)申訴決定應載明理由,以書面通知當事人並移請相關機關依規定
        辦理。
  (七)申訴案件應自受理之次日起二個月內調查完成並作成評議,必要
        時得延長之,延長以二次為限,每次不得逾一個月,並通知當事
        人。

十、職場霸凌申訴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評議決定:
 (一)申訴不符規定而無法通知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
 (二)提起申訴逾申訴期限。
 (三)申訴人非職場霸凌案件之受害人或其委任代理人。
 (四)同一事由經申訴評議決定確定或已撤回後,再提起申訴。
 (五)對不屬職場霸凌範圍之案件,提起申訴。
 (六)無具體之事實內容或未具真實姓名、服務機關及住居所。

十一、參與職場霸凌申訴案件之處理、調查、評議之人員,對於處理申訴
   案件所獲悉之內容,應負保密義務。

十二、參與職場霸凌申訴案件之調查、評議之人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者,應自行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
     曾有此關係者為案件之當事人。
  (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案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
     同義務人之關係。
  (三)現為或曾為該案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
  (四)於該案件,曾為證人、鑑定人。
   職場霸凌申訴案件之調查、評議人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當事
   人得申請迴避︰
  (一)有前項各款情形而不自行迴避。
  (二)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調查有偏頗之虞。
   前項申請,應舉其原因及事實,向本小組為之,並為適當之釋明;
   被申請迴避之調查、評議人員,對於該申請得提出意見書。
   被申請迴避之調查、評議人員在本小組就該申請案件為准駁前,應
   停止調查、評議工作。但有急迫情形,仍應為必要處置。
   調查、評議人員有第一項各款情形不自行迴避,而未經當事人申請
   迴避者,應由本小組命其迴避。

十三、職場霸凌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或移送監察院調查、懲戒法院審理
   者,本小組得決議暫緩調查及評議。

十四、當事人有輔導、醫療等需要者,本部得協助引介至專業輔導或醫療
   機構。

十五、對於職場霸凌申訴案件應採取事後追蹤考核、監督,確保申訴決定
   之懲處或處理措施確實有效執行,並避免有報復之情事發生。

十六、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部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