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建構健康友善之職場環境及避免員工於執行職務
時,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使其安心投入工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本部公務人員、約聘僱人員、技工、工友、駕駛、駐衛警
察及約用人員。
三、本要點所稱職場霸凌,指在工作場所中所發生,藉由不合理之對待與不公平
之處置所造成持續性冒犯、威脅、冷落、孤立或侮辱行為,使被霸凌者感到
受挫、被威脅、羞辱、被孤立或受傷,進而折損其自信並帶來沈重身心壓力
。
四、為防治前點所列職場霸凌行為,俾提供員工免受職場霸凌之工作及服務環境
,設置專線電話及電子信箱如下:
(一)公務人員、約聘僱人員及約用人員洽人事處:(○二)七七三六六三六七,
電子信箱:anti-bullying1@mail.moe.gov.tw。
(二)技工、工友、駕駛及駐衛警察洽秘書處:(○二)七七三六六七五九,電子
信箱:wuyc@mail.moe.gov.tw。
前項專線電話,應指定專人接聽;電子信箱,應指定專人每日查收,並均應
落實職務代理。
本部員工職場霸凌處理標準作業流程如附件一。
五、本部為加強所屬員工有關職場霸凌防治措施及申訴管道之宣導,得利用各種
集會及訓練課程,傳遞相關訊息。
六、本部設職場霸凌防治及申訴處理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處理職場霸凌申
訴案件。
本小組置委員七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部長指定次長一人兼任
,其餘委員,由部長派(聘)本部員工、社會公正人士或專家學者擔任。
本小組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本小組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委員於任期內因故出缺時,由部長派
(聘)本部員工、社會公正人士或專家學者繼任委員,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
日為止。
本小組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指定委員一
人代理之。本小組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之出席,始得開會,有出席委員過
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其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本小組委員為無給職。
七、職場霸凌案件之被害人或其委任代理人可依相關法律請求協助外,並得向本
小組提出申訴。
本部所屬機關(構)首長涉及職場霸凌案件者,由本小組受理申訴。
本部首長涉及職場霸凌事件者,申訴人應向行政院提出申訴,其處理程序依
行政院相關規定辦理。
第一項及第二項申訴,得以言詞或書面提出,以言詞為申訴者,受理人員應
作成紀錄,並向申訴人朗讀或使其閱讀,確認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
申訴書(如附件二)或紀錄,應載明下列事項,並由申訴人簽名或蓋章:
(一)申訴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服務單位、職稱、住居所及聯絡電話
。
(二)有委任代理人者,應載明其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服務單位、職稱
、住居所及聯絡電話,委任代理人並應檢附委任書(如附件三)。
(三)申訴事實發生日期、內容、相關事證或人證。
申訴書或紀錄不合前項規定,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知申訴人於十四日內
補正。
八、職場霸凌案件申訴人於本小組作成決定前,得以書面撤回其申訴;其經撤回
者,不得就同一案由再為申訴。
九、本小組處理程序如下:
(一)接獲職場霸凌申訴案件,應於七日內簽請召集人決定是否受理,並以書面
通知申訴人;必要時,得由召集人指派委員三人以上組成小組決定之。
(二)確定受理後,由召集人於七日內指派三人以上之委員組成專案小組進行調
查,專案小組成員學者專家人數,應占成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必要時,
專案小組成員得一部或全部外聘具相關學識經驗之學者專家擔任。
(三)專案小組調查過程應保護當事人之隱私權及其他人格法益,調查結束後,
並應作成調查報告書,提本小組評議。
(四)申訴案件之評議,得通知當事人、關係人到場說明,必要時並得邀請具相
關學識經驗之學者專家協助。
(五)本小組對申訴案件之評議,應作出成立或不成立之決定。決定成立者,應
作成懲處及其他適當處理之建議;決定不成立者,仍應審酌審議情形,為
必要處理之建議。
(六)申訴決定應載明理由,以書面通知當事人並移請相關機關依規定辦理。
(七)申訴案件應自受理之次日起一個月內調查完成並作成評議,必要時得延長
一個月,並通知當事人。
十、職場霸凌申訴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評議決定:
(一)申訴不符規定而無法通知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
(二)申訴人非職場霸凌案件之受害人或其委任代理人。
(三)同一事由經申訴評議決定確定或已撤回後,再提起申訴。
(四)對不屬職場霸凌範圍之案件,提起申訴。
(五)無具體之事實內容或未具真實姓名、服務機關及住居所。
十一、參與職場霸凌申訴案件之處理、調查、評議之人員,對於處理申訴案件所
獲悉之內容,應負保密義務。
十二、參與職場霸凌申訴案件之調查、評議之人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
自行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
係者為案件之當事人。
(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案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
之關係。
(三)現為或曾為該案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
(四)於該案件,曾為證人、鑑定人。
職場霸凌申訴案件之調查、評議人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當事人得申
請迴避︰
(一)有前項各款情形而不自行迴避。
(二)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調查有偏頗之虞。
前項申請,應舉其原因及事實,向本小組為之,並為適當之釋明;被申請
迴避之調查、評議人員,對於該申請得提出意見書。
被申請迴避之調查、評議人員在本小組就該申請案件為准駁前,應停止調
查、評議工作。但有急迫情形,仍應為必要處置。
調查、評議人員有第一項各款情形不自行迴避,而未經當事人申請迴避者
,應由本小組命其迴避。
十三、職場霸凌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或移送監察院調查、懲戒法院審理者,本
小組得決議暫緩調查及評議。
十四、當事人有輔導、醫療等需要者,本部得協助引介至專業輔導或醫療機構。
十五、對於職場霸凌申訴案件應採取事後追蹤考核、監督,確保申訴決定之懲處
或處理措施確實有效執行,並不得對職場霸凌案件之申訴人、關係人、提
供協助或為其他相關行為之人,予以不當差別待遇或不利之處分。
十六、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部相關預算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