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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精進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教師教學專業與課程品質作業要點
民國 108 年 01 月 29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落實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教育階段(以下
  簡稱國中小)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之精神與內涵,健全教師
  專業發展機制,以精進課程教學品質,提升教師教學效能與促進學生
  有效學習,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係協助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達成以
  下補助(以下簡稱本補助)之目的:
 (一)建構地方政府整體之課程及教學領導機制。
 (二)建立教師專業發展支持體系。
 (三)健全國民教育輔導體系之組織及運作。

三、本補助之實施原則如下:
 (一)整合性:進行整體性中長程規劃,強化資源綜整與運用。
 (二)專業性:重視專業增能活動辦理,形塑成長與研究氛圍。
 (三)系統性:建置專業發展支持系統,提升教師之專業知能。
 (四)支持性:建立長期陪伴協作模式,促進專業對話與深化。
 (五)有效性:推動歷程成果檢核機制,深化課程教學之成效。
 (六)永續性:建立及結合各推動系統,永續地方教育之發展。

四、補助對象:各地方政府。

五、本補助之實施方式如下:
 (一)成立推動小組
     地方政府應成立推動小組,並由地方政府教育局(處)長或副
   局(處)長擔任召集人,成員包括督學(含課程督學)、國民教育
   輔導體系代表、學校代表、教師組織代表、家長團體代表、學者專
   家(其中至少二人選聘自本部推薦名單),及教育局(處)相關課
   程與教學推動科室人員。
 (二)擬訂整體計畫
     推動小組應配合本部政策、課程活化及教學精進推動重點,統
   整規劃地方政府發展方向,並權衡地方政府發展、學校特色、教師
   專業發展需求及學生學習概況,建構地方政府發展藍圖,並擬訂「
   精進國民中小學教師教學專業與課程品質整體推動計畫」(以下簡
   稱本計畫)。
 (三)研訂本計畫之策略
  1、規劃整體中、長程計畫:為使計畫推動能深入且具系統性,地方
    政府宜採整體且中、長程規劃。
  2、綜整經費及資源:以提升教師專業能力與精進國中小課程與教學
    品質為核心,綜整中央及地方政府執行教師專業發展與精進課程
    教學相關經費及資源,整體規劃與運用。
  3、整合組織與分工:整合地方政府執行教師專業發展及精進課程教
    學相關推動單位,例如:地方政府教育局(處)相關科室、國民
    教育輔導團(以下簡稱輔導團)、教師研習中心、教育網路中心
    、校長及教師專業發展中心等,妥適分工運作。
  4、重視回饋機制:邀集長期協作之學者專家,參考前一學年度本補
    助執行之建議事項及本部推動重點,共同規劃及擬訂執行策略。
  5、建立專業支持與輔導系統:串聯中央-地方政府輔導體系,建構
    教師專業發展區域網絡,整合在地人才庫資料,並強化跨縣市、
    跨區(校)等各類型縱向及橫向協作系統(管道),兼顧區域均
    衡發展與偏遠地區學校需求。
  6、強化支持輔導功能:促進國民教育輔導體系與地方政府相關科室
    之互動與合作,發展地方及學校課程教學之特色,協作學校精進
    教學策略之應用,發揮專業支持功能。
  7、推動深化成效評估引導課堂實踐:規劃專業成長活動,以漸進方
    式導入深化成效評估,將專業成長實踐於課堂教學。
  8、規劃督導機制:地方政府應定期、不定期瞭解輔導團各領域(議
    題)輔導小組及國中小執行本計畫之成效,並規劃辦理成果發表
    、觀摩及分享交流活動,以瞭解實施成效。
 (四)地方政府可透過第三款規定之計畫策略,積極推動課程活化與教學
   精進,並強化與督導學校支持教師專業發展、共倡親師合作,引領
   學生適性及有效學習,以符合本補助之目的。

六、本補助之實施內容推動重點如下:
 (一)規劃並引領教師落實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之精神與內涵。
 (二)強化並督導學校落實課程發展委員會、教學研究會、學年會議等課
   程發展與教學精進相關組織之運作,發揮校內推動課程發展與教學
   實踐之專業功能。
 (三)辦理課程與教學領導人之增能,及教學輔導教師、專業回饋人員之
   培訓,提升學習領導素養,落實課程與教學相關計畫之推動。
 (四)辦理教師增能並支持教師運用專業學習社群運作、共同備課及觀(
   議)課、學習診斷、有效教學等精進教學策略,落實課堂實踐,提
   升教學品質。
 (五)推動並落實國中小學生多元評量方式,引導學生適性發展與有效學
   習。
 (六)辦理家長、親師合作等學習成長活動,共同提升學校課程及教學品
   質。
 (七)辦理本部推動教師教學專業與課程品質之其他配合事項(詳如附件
   一)。

七、本補助之範圍、規範及比率如下:
 (一)補助範圍及規範
  1、本補助包括教師(含親師)專業成長活動、國民教育輔導體系之
    組織運作、課程推動人員代理代課經費及教師專業發展推動單位
    所需經費。各項經費補助額度與支出基準、代理代課費減課情形
    及使用範圍、補助基準、各類專業人才培訓認證與服務表現說明
    如附件二至附件五。
  2、除前點實施內容之七項推動重點外,各地方政府得依地方發展、
    特色與需求規劃教師專業成長活動,其經費編列不得高於教師專
    業成長活動補助款額度之百分之十五。
  3、家長、親師合作等專業成長活動之經費編列,以教師專業成長活
    動補助款額度之百分之二為原則。
  4、輔導團各領域(議題)輔導小組之組織運作經費,不得低於附件
    二補助款項所列之每組團務運作額度,並視學年度計畫推動重點
    調增輔導團辦理教師專業成長活動所需經費;另配合本要點之辦
    理內容、本部當學年度階段性之課程政策及地方政府領域課程需
    求之教師專業成長活動,亦得另於專業成長活動補助經費額度內
    編列。
  5、本項補助經費包括經常門及資本門。經常門之教材教具及圖書等
    設備之添購,應以購買新臺幣一萬元以下物品為限;資本門項目
    以補助地方層級教師專業發展推動單位所需之軟硬體設備為原則
    ,包括:電腦軟硬體設備及網路設施、教學圖書(包括有聲圖書
    )、教學媒體之充實、視聽設備或其他亟需之行政設備。
 (二)補助比率
     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之規定及配合本部獲
   配年度預算額度,就各地方政府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屬
   第一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為百分之七十;屬第二級者,最高補助比
   率為百分之七十五;屬第三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為百分之八十;屬
   第四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為百分之八十九;屬第五級者,最高補助
   比率為百分之九十,並依所屬校數、教師人數及考量地理環境、交
   通情形之差異予以計算;其計算方式以附件四為原則。另得視地方
   政府配合本部重要政策推動情形減列。

八、本補助之計畫提送與審查方式如下:
 (一)計畫提送
     地方政府應於本部所訂期限內,完成整體計畫、各行動方案之
   擬訂及自我檢核作業,並將所有計畫提送本部指定之單位進行審查
   ,所送申請計畫應包括整體計畫、各項行動方案(包括提供學校層
   級申請與審查之配套方案)、教師專業成長活動計畫、輔導團各領
   域(議題)輔導小組計畫,並均附經費明細表。
 (二)審查作業分下列階段辦理
  1、第一階段:地方政府應辦理計畫自我檢核,並邀請長期協作之專
    家學者參與。
  2、第二階段:地方政府應於規定時間內將申請計畫提送本部指定之
    單位進行審查,審查規定由本部另定之。
  3、第三階段:地方政府應依審查意見修正後函報本部備查,本部依
    計畫核算經費後,循行政程序核定撥付。

九、本補助之經費請撥及核結規定如下:
 (一)本要點之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分二期撥付,第一期先撥付核定補
   助金額之百分之六十,第二期依地方政府計畫執行狀況撥補不足款
   項,以減少結餘款繳庫額度。經費之請撥、支用、核銷及結報事宜
   ,依本部相關規定辦理,如有未執行款或結餘款超過核定經費百分
   之五者,應按補助比率繳回。
 (二)地方政府應於計畫執行完畢後,完成前一學年度補助經費核結,屆
   期未完成核結者,調降當學年度補助比率。結餘款超過該學年度本
   部核定經費百分之五者,調降下一學年度補助比率。
 (三)地方政府應於核結同時提報該學年度各項計畫之辦理執行成效及檢
   討,並繳交書面報告、統計表及電子檔各一份(A4規格,十頁以上
   三十頁以下為原則),其內容應包括前言、量化分析(例如:經費
   核撥數、結餘數、專業成長活動場次、數量、參加人數、輔導團各
   領域(議題)輔導小組辦理到校輔導及示範教學之次數、教材與示
   例研發之件數等)、質性分析(例如:各類專業成長活動辦理之課
   程內涵與成效;國民教育輔導體系辦理專業增能成效、運作效能提
   升評估、過程檢討、問題解決策略;相關活動成員滿意度調查方式
   或問卷樣本、滿意度統計、活動照片、相關建議和重大發現等)。
   未檢附書面報告及電子檔完成核結者,不予撥付下一學年度第二期
   經費。
 (四)依第二款及前款之規定,調降補助比率,相關不足之經費,應由地
   方政府於總核定數不變下自籌補足之。

十、本補助之成效考核方式如下:
 (一)本要點所執行之計畫應具備督導與考核之行政運作機制;未呈現者
   ,不補助課程推動人員代理代課經費。
 (二)地方政府推動課程與教學有違法令規定或執行本部課程與教學相關
   計畫,有執行進度及品質不佳之情形者,本部得組成輔導小組,赴
   地方政府、輔導團或其他相關輔導體系之組織與學校進行檢核訪視
   及支持輔導,並依情節輕重調降當學年度經費之補助比率。
 (三)地方政府及學校,應視各項計畫執行成效,依權責給予承辦人員及
   參與教師敘獎鼓勵。

十一、本補助之注意事項如下:
  (一)以每週減課二十節或全時公假支援之輔導團團務課程督學、專任
    輔導員或行政人員(以上指學校商借之人員),得比照兼任行政
    職務教師支領休假旅遊補助費及不休假加班費。全時公假支援之
    輔導員得視實際工作情形比照支領。
  (二)本要點規定內容,得依本部預算編列情形、地方政府財政狀況,
    及因應天然災害或其他特殊需要予以調整。
  (三)地方政府因本要點補助而研發或產生之教材、影片及成果資料等
    ,應上傳本部指定之網站,網站平臺之授權應採用創用CC授權方
    式為「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相同方式分享」3.0版臺灣授權條
    款予以釋出,無償授權本部及所屬機關(構)於非營利目的之政
    策宣導及公共推廣使用。
  (四)其餘重要文件,應存留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