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促進本部及所屬機關(構)學校之出國人
員所獲資訊廣泛流通,便利公眾共享,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本部及所屬機關(構)學校以政府經費赴國外從事考察、進修、研究
、實習及其他公務有關活動之人員(以下簡稱出國人員),除屬機密
性質外,應依本作業規定提出出國報告。
三、本部及所屬機關(構)學之校出國報告相關業務分工如下:
(一)本部出國報告:
1.人事處:
(1)指定專責人員每月月底提供綜合規劃司當月出國人員名冊。
(2)會辦出國報告之審核。
2.綜合規劃司:指定專責人員辦理下列事宜:
(1)協助於國家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國發會)「公務出國報告資
訊網」(以下簡稱資訊網)新增出國報告案號。
(2)通知出國人員提出出國報告及「教育部(本部)出國報告審核
表」(附件一)。
(3)會辦出國報告之審核。
(4)確認出國報告電子檔已傳送資訊網。
(5)每年依限彙整本部及所屬機關(構)學校出國報告執行情形送
國發會。
3.計畫主辦單位:審核出國報告。
(二)所屬機關(構)學校出國報告:
1.本部高等教育司、技術及職業教育司、終身教育司、師資培育及
藝術教育司及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等各業務主管單位應指定專責人
員審核及管理其業務主管之本部所屬機構學校上傳資訊網之出國
報告。各業務主管單位並配合前款第二目之(5) 規定提供出國
報告執行情形。
2.所屬機關(構)學校,應比照前目規定,指定專責人員審核及管
理出國報告相關作業。
四、本部及所屬機關(構)學校之出國人員應於返國後提出出國報告及出
國報告審核表,並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後,以電子檔傳送至
資訊網。
前項作業應於出國人員返國之日起二個半月內完成。各業務主管單位
應於出國人員返國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審核。
出國報告內容應依規定格式(附件二),涵蓋下列要項:
(一)目的:原定計畫目標,包括主題及緣起。
(二)過程:依計畫執行經過,包括參訪單位及訪問過程。
(三)心得及建議事項:包括與出國主題相關之具體建議事項。
五、本部及所屬機關(構)學校專責人員,應依出國報告審核表辦理審核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發還出國人員修正,再依行政程序陳核:
(一)不符原核定出國計畫。
(二)以外文撰寫或僅以所蒐集之外文資料為內容。
(三)內容過於簡略或未涵蓋前點第三項所定要項。
(四)抄襲相關資料之全部或部分內容。
(五)引用相關資料未註明資料來源。
(六)紙本及電子檔不符合規定之格式。
六、本部及所屬機關(構)學校出國報告屬機密性質者,經陳報機關首長
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後自行處理。
七、出國人員自國外攜回具參考價值之相關資料原件,得檢具每種各一份
,逕送國之家圖書館擇選處理。
八、本部出國計畫具考察性質者,應辦理出國報告座談或說明會,或於本
部部務會報、副主管業務會報提出報告。
所屬機關(構)學校得比照於相關會議辦理,或經本部各主管單位等
指定具政策規劃參考價值者,得於前項相關會議報告。
九、組團出國執行同一出國任務者,出國報告得共同署名提出;出國計畫
相關資料之登錄及出國報告之審核、追蹤,由計畫主辦機關(構)學
校統籌處理。
十、出國報告具有價值及可行性建議者,由計畫主辦單位送有關單位參辦
。
十一、本部出國報告具下列事實者,計畫主辦單位得簽報敘獎:
(一)經相關業務主管機關決策參採。
(二)經採行且對本部業務之改進有具體績效。
所屬機關(構)學校,得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十二、本部出國人員未能於第四點第二項所定期限內提出出國報告者,由
綜合規劃司通知其於二週內繳交,屆期未繳交者,由計畫主辦單位
簽報議處;所屬機關(構)學校得比照辦理。
十三、本部各業務主管單位,得將出國報告執行情形列入相關補助所屬機
關(構)學校公務出國計畫之審查參考。
綜合規劃司得視需要會同主管單位抽查之。
十四、本部各業務主管單位應於每年一月十五日及七月十五日前,將所屬
機關(構)學校出國報告之執行情形,彙送綜合規劃司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