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辦理十二年國民 基本教育實施計畫配套措施方案3-3「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扶助方 案」,特訂定本要點。 二、目的 (一)強化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學生學習動機,提升學生素質 ,縮短學生之學習落差,彰顯教育正義,落實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 之理念。 (二)學校針對個別學生學習問題或其他特殊需求,運用各種資源,進行 差異化教學或補救教學,協助學生有效學習。 三、申請資格 學校辦理學生學習扶助,依本要點規定申請補助。但有下列情形 之一者,不得申請: (一)同一節課程,已接受政府依其他法令規定提供學習扶助(例如原住 民學生課業輔導或身心障礙學生學習扶助等)。 (二)最近三年執行本要點規定有重大違失事項。 四、扶助對象 學生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以學習扶助: (一)國民中學教育會考成績中,國文、英語、數學任一科目列為「待加 強」。 (二)無國中教育會考之國文、英語、數學任一科目成績,經學校審核列 為需加強。 (三)任一定期學業成績評量科目不及格,且排序在同一年級後百分之三 十五。 (四)前一學期任一科目學期學業成績不及格,且排序在同一年級後百分 之三十五。 下列學校之學生,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一)原住民學生合計占全校學生總數三分之一以上之學校。 (二)離島地區之學校。 (三)符合高級中等學校組織設置及員額編制標準第十條第三項所定偏鄉 學校。 五、辦理原則 (一)符合扶助對象資格者,得依其意願自由參加。 (二)學校應參照各類型學校相關課程綱要之科目,開設學習扶助課程。 (三)學校得依學生年級、群、科或課程、個別學生特殊需求,研擬具體 措施,視需要合班上課。 (四)接受學習扶助之學生,不得與一般參加課業輔導課之學生混班上課 。 (五)學校應依其教學計畫辦理學習扶助教學,其節數限制如下: 1、學生每人每週至多五節。 2、寒假期間,不得超過四十節。 3、暑假期間,不得超過一百二十節。 4、進修部與進修學校在例假日及寒、暑假辦理為原則,不受前三目 規定之限制。 (六)上課場地,以在校內為原則。 (七)每班人數以六人至十二人,身心障礙學生專班以五人至十人為原則 ,超過上開人數時,得增設班級數。同一年級或同一群、科或課程 每班未達六人者,得倂入其他班級上課。 (八)依第四點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辦理之學習扶助課程,應於當 年度暑假實施。但得視實際需要,延長至九月開始之第一學期辦理 完畢。 (九)前款每班人數應依第七款規定辦理。但學校如因執行必要,須增加 人數,不得超過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當年度核定之班級人數。 六、教師聘用 擔任學習扶助課程之教師,由學校依下列優先順序聘兼之: (一)學校現職教師。 (二)學校退休教師。 (三)學校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規定聘任之教師。 (四)符合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教育實習機構辦理教育實習辦法規定資格之 實習學生。 七、補助項目 本要點補助項目內容如下: (一)教師鐘點費:正式課程時間每班每節新臺幣四百元,課餘時間每班 每節新臺幣五百五十元。 (二)教育行政費:每班每節新臺幣一百元。依下列規定使用: 1、教學所需之材料、耗材、教材或教具。 2、學生獎勵品。 3、健保補充保費。 前項補助項目間之經費,不得相互勻支流用。 本署視年度預算額度,審核補助之金額;申請額度超過預算編列 額度者,按學校申請補助之比例核定之。 八、申請及審查期程 (一)學校應依本署公告日期上網申請,本署於每年二月底前核定,並通 知學校。 (二)本署一次核定二個學期之補助,並一次撥款。 前項第二款所稱二個學期,指當年度二月開始之第二學期及九月 開始之第一學期,其中第二學期核定數包括暑假學習扶助,第一學期 核定數包括寒假學習扶助。 九、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本案經費以專款專用方式處理,不得挪為他用。經費之請撥、支用 、核銷結報事宜,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 點之規定辦理。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之學校,除經教育部核定為偏遠地區學 校或非山非市學校者,本署補助比率依教育部補助偏遠地區學校及 非山非市學校教育經費作業要點規定辦理外,其他學校依各該直轄 市、縣(市)政府財力分級屬第一級者,本署補助比率為百分之八 十;財力分級屬第二級者,本署補助比率為百分之八十五;財力分 級屬第三級者,本署補助比率為百分之八十八;財力分級屬第四級 者,本署補助比率為百分之八十九;財力分級屬第五級者,本署補 助比率為百分之九十。 (三)實施校務基金或依地方教育發展基金成立附屬單位預算之學校,執 行本案之結餘款為申請補助經費之百分之二十以下者,以納入該校 基金方式處理;結餘款超過申請補助經費百分之二十者,應全數繳 回。 (四)受補助學校應於每學期辦理結束一個月內,將成果報告及經費收支 結算表上網填報並列印後逐級核章報本署備查。 十、督導考核 (一)為瞭解學校執行本案之情形,本署得視實際需要辦理諮詢輔導,以 深入瞭解學校執行情況及困難,並供檢討策進未來辦理方式。 (二)對於推動及執行本案績效卓著之學校,得酌增後續辦理之補助。 (三)對於推動及執行本案績效卓著之學校及有功人員,從優敘獎,以資 鼓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