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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高級中等學校扶助弱勢學生提升學習素質注意事項
民國 98 年 02 月 11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目的: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強化高級中等學校弱勢學生學習動機,提
    升學生素質,並縮短弱勢家庭及低學習成就學生之學習落差,彰顯教
    育正義,以奠定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之基礎,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扶助對象:
    就讀全國各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並符合下列三種情形者:
(一)具有下列身分之一者:
      1.原住民學生。
      2.身心障礙人士子女或身心障礙學生。
      3.低收入戶家庭學生或免納所得稅之農工漁民子女。
      4.失親、單親、隔代教養家庭或特殊境遇婦女之子女。
      5.外籍、大陸或港澳配偶子女。
      6.懷孕學生。
      7.其他經學校輔導單位認定需要扶助之學生。
(二)入學時國中基本學力測驗分數九十七學年度以前入學低於二百分者
      ,九十八學年度以後入學低於三百二十分者。但就讀產業特殊需求
      類科、建教合作班(產學攜手專班)及依身心障礙學生十二年就學
      安置計畫入學者,不在此限。
(三)在學學習成就低落需補救者:以上學期學科成績在年級後百分之二
      十五為原則;新生自高一第二學期起開始實施。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重複申請本補助:
(一)獲「高中優質化輔助方案」或「高職優質化輔助方案」核定補助優
      質化專款之學校。
(二)同一學期(年)已接受其他學習扶助者(例如原住民課業輔導等)
      。


四、教學人員:
    由下列符合資格人員中遴聘擔任之:
(一)高級中等學校現職教師。
(二)高級中等學校退休教師。
(三)高級中等學校儲備教師:指具高中職教師資格且未受聘為學校教師
      者。
(四)高級中等學校實習教師,並經實習學校認定具備教學專業及熱忱者
      。


五、辦理原則:
(一)符合資格之學生自願參加學習扶助者,請各校參照國立及台灣省私
      立高級中學課業輔導實施要點之相關規定規劃辦理。
(二)各校依照年級、類群科、受輔學生之特性及需求,研擬扶助弱勢學
      生之具體措施並落實執行。
(三)學習扶助時段以課後第八節為原則,每班每週至多五節,寒假學習
      扶助不得超過四十節,暑假學習扶助不得超過一百二十節;進修學
      校之辦理以寒暑假為原則。
(四)學習扶助場地以校內為原則。
(五)各年級及不同類群科分別設班,每班人數二十人至三十人(特殊學
      校每班人數八人至十五人),超過上限時得增設一班。各年級或類
      群科未達二十人者,得併入其他課業輔導班辦理。
(六)本部將視各年度預算編列額度審核補助辦理之數量,如申請額度超
      過預算編列額度,以符合扶助對象第一項各款身分之學生數較多之
      學校優先辦理,並依比例原則核定之。


六、補助項目:
(一)教師鐘點費:每班每節新臺幣(以下同)五百五十元。
(二)材料費:每班每節一百元。
(三)未設專班者,每生每節補助二十元。


七、申請及審查期程:
(一)本補助自九十七年度起,自九十六學年度入學之高一學生第二學期
      開始辦理,九十八年度起三個年級全面實施。
(二)申請辦理學生學習扶助之學校,於每年一月十日前函報申請表(格
      式如附件一)至本部(中部辦公室或指定協助之學校)。本部得考
      量預算額度及審查各校所提表件,於每年二月開學前核定並函知受
      補助學校。
(三)審查方式採一次核定二個學期,並分二次請款方式辦理。
(四)每年一次核定當年度二月開學之第二學期及九月開學之第一學期,
      其中第二學期核定數包括暑假學習扶助,第一學期(不包括高一新
      生)核定數包括寒假學習扶助。


八、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本案經費以專款專用方式處理,不得挪為他用。經費之請撥、支用
      、核銷結報事宜,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之規定
      辦理。
(二)受補助單位應於每學期辦理結束一個月內之核結時限內,匯集成果
      、檢討修正意見及經費收支結算表報本部(中部辦公室)備查。(
      格式如附件二)


九、督導考核:
(一)為瞭解各校執行本案之情形,本部得不定期派員赴辦理學校實地訪
      視,以深入瞭解各校執行情況及困難,並供檢討策進未來辦理方式
      。
(二)對於推動及執行本案績效卓著之學校,得酌增後續辦理之補助。
(三)對於推動及執行本案績效卓著之學校及有功人員,從優報敘獎,以
      資鼓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