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大學遠距教學實施辦法第九條規定,
辦理數位學習碩士在職專班(以下簡稱本班),提供在職人士及回流
教育利用數位學習進修管道,並強化國民終身學習誘因,特訂定本要
點。
二、本要點所稱數位學習在職專班,指依本部公告之領域類科辦理,且其
課程通過本部數位學習課程認證達畢業學分二分之一者。
三、本要點每學年核定開班總量為十三班,每班招生名額以不超過三十名
為限,招生名額採外加方式辦理,本部並得視實際需要及審查情形增
減之。
四、申請資格:
(一)除空中大學以外之國內公立或經本部立案之私立大學(以下簡稱各
校),相關資源條件齊備,並已開設符合相關領域研究所者;各校
辦理遠距教學採跨國合作者,合作之國外學校以符合本部採認規定
之國外大專校院為限。
(二)開設中小學教師在職進修碩士專班者,除應符合前款規定資格外,
並以師資培育之大學為限。
五、開班、課程及師資之條件:
(一)專班之開設申請應經各校校務會議通過。
(二)專班規劃開授之遠距教學課程應為業經本部備查且符合第二點規定
。
(三)師資應符合大學教師規定之任用資格。
(四)辦理數位學習在職專班之系所,應符合本部師資質量考核指標。
(五)通過申請之專班有關課程、師資等有下列各目之一異動者,應說明
事由並檢具書面資料,經本部同意後始得實施:
1.通過認證之課程,原認證項目有重大改變或異動比率超過百分之
三十以上者,應重新認證。
2.數位學習課程認證之師資異動,應說明事由並檢具教師遠距教學
課程相關經歷,於事前以書面申請,經本部同意後始得為之。
六、修業期限:
修業期限為一年至四年。但未於規定期限內修滿應修課程、未完成學
位論文或技術報告者,得依各校規定酌予延長。
七、招生方式:
(一)各校得依本部每年核定之班數及名額,選擇次年春季班或秋季班開
班。
(二)各校招生應組成招生小組辦理,招生作業應符合公平、公正、公開
原則;其考試科目、方式得針對在職生之特色訂定,工作經驗及工
作成就得列入評分項目。
(三)本班之招生應依大學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於核定辦理後,擬訂招生
辦法,報本部核定後實施。
八、招生對象:
(一)於國內公立或經本部立案之私立大學畢業,取得學士學位,或於符
合本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畢業,取得學士學位,或符合報考大學
同等學力認定標準規定,並有相當工作經驗年限之在職者。
(二)中小學教師在職進修碩士專班招生對象,除符合前款規定外,應具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合格教師證書,其招收資格條件依下列
規定辦理;同分時並依下列順序錄取:
1.現任之校長、園長或專任教師,並具備一年以上之教學年資者。
2.現任之代課或代理教師,並具二年以上之代課或代理教學年資者
。
3.具有二年以上之相當工作經驗者,其報考應具之工作經驗年資,
由各校自定,錄取人數每班以五人為限,並明定於招生辦法及簡
章中。
九、入學考試方式:
考試項目應依在職生之特色訂定,除筆試外,得兼採口試、術科、實
作或書面審查等項目。筆試之考試科目及考題應以專業實務為主;口
試、術科、實作或書面審查應包括工作經驗、專業表現、學習知能或
相關特殊表現等。
十、在學學業評量:
授課教師得依課程需要,於教室實地舉行不定期平常考試、期中及期
末考試,或以繳交報告、作業方式等,評量學生成績。
十一、本班之學位授予,依學位授予法等相關規定辦理,其畢業證書並應
附記授課方式為遠距教學。
十二、學分抵免:
學生前曾修習之數位學習課程,經本部課程認證通過者,如本班開
設有相同之數位或實體課程,於認證有效期限內,所修學分得依各
校學則或相關規定酌予抵免。
十三、學雜費之收取:
本班學雜費之收取,應由各校衡酌教學成本,依專科以上學校雜費
收取辦法之規定辦理,學雜費中,得酌收數位學習平台使用費,各
項收支應符合相關會計作業規定,並於招生簡章內明訂收費基準。
十四、申請程序:
(一)各校應設立統一窗口,指定專責人員負責各系所之申請彙整事宜
,並處理核可後與本部相關作業之配合聯繫作業。
(二)申請文件
1.申請表一份、計畫書及自評表各一式七份。
2.所有數位學習課程之認證送審文件及電子檔光碟一式七份。
(三)申請文件繳交方式
以電子檔形式上傳至本部認證中心網站,並備正式公文及前款各
目規定文件(含電子檔光碟),於期限內送達本部,逾期送件者
不予受理。(送達地址:一○六臺北市和平東路二段一○六號十
二樓-教育部電算中心,註明「數位學習認證專案」收。)
(四)本班作業時程及申請文件格式,依本部認證中心網站:http://
ace.moe.edu.tw 所載辦理。
十五、審查方式:
下列資格審查、專班初審、課程認證審查、專班複審及數位學習認
證會確認等五個階段辦理,專班申請審查程序如附圖一;數位學習
課程認證審查程序如附圖二:
(一)資格審查
由本部檢視申請學校是否符合申請資格,並核對必備資料表格是
否齊全。
(二)專班初審
由本部聘請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七人至十一人擔任專班審查委員
,以書面或會議方式,就申請計畫書、自評表及相關附件進行個
別審查。
(三)課程認證審查
由本部聘請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每科目組成五人認證審查小組
,進行審查。
(四)專班複審
由本部召開專班審查小組會議,依公告之領域與班數,以專班初
審及課程認證審查結果,作成審查結果建議。
(五)數位學習認證會確認
專班審查結果提交本部數位學習認證會討論,確認後公告,並函
復申請學校本部審查結果。
前項相關審查基準另公告之,並併同細部規定於教育部數位學習碩
士在職專班審查及認證申請須知載明。
十六、經本部依前點審查通過之專班與課程,有效期限為三年。
十七、本部得委請學者專家評量開班學校辦理成效,並作為將來核定開班
之審核依據。
十八、專科學校實施數位學習碩士在職專班,得準用本要點規定。
法規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