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目與學分數表」之說明:
一、本表所列數字表示每週上課之節數,除「綜合活動」打「*」表示必修不計學分外,該數字亦同時表示各該科目每學期之學分數。
二、「綜合活動」每週教學節數兩節,必修不計學分。各校可因應實際需求,於每週兩小時的課程中,安排各項綜合活動,如專題演講、社團活動等。社團活動以每週一節為原則。
三、「語文」與「數學」應培養學生基本能力與興趣,作為支持其終身學習的基礎。
四、為因應學生性向、生涯發展取向之差異,數學、英文、基礎物理三科教材自高二起分為A、B兩版,提供不同深度、廣度、與學習速度的課程,且A版教材包含於B版教材。
五、「社會」與「自然」領域之必修部分以學科基本知識、技能為主,注重通識及對生命、人文與自然的關懷,俾有助於提昇終身學習之能力與興趣。
六、各科專業知識與技術,應於選修課程中培養。各類別開設之科目及學分數,除各科課程綱要專案小組規劃之選修課程綱要外,亦可由各校成立之課程發展委員會,依各校經營理念及特色自行規劃。
七、學校所開設選修課程之科目名稱、教材綱要及教學內容無法歸屬於「語文類」、「數學類」、「社會學科類」、「自然科學類」、「第二外國語文類」、「藝術與人文類」、「生活、科技與資訊類」、「健康與休閒類」、「全民國防教育類」、「生命教育類」、「生涯規劃類」等11類者,始得列為「其他類」。
八、體育班之課程、教材及教法應保持彈性,適合學生身心特性及體育類別需要,其課程綱要由教育部另訂之。
九、普通高級中學學生畢業之最低學分數為160學分,包括:
(一)
必修學分:表中所列之必修科目均須修習,至少須120學分成績及格,始得畢業,其中應包括後期中等教育共同核心課程。
(二)
選修學分:至少須修習40學分成績及格,其中「第二外國語文」、「藝術與人文」、「生活、科技與資訊」、「健康與休閒」、「全民國防教育」、「生命教育」、「生涯規劃」、「其他」等八類合計至少須修習8學分成績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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