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七十一年十二月二日教育部(71)台參字第 46042 號令訂定
發布全文 20 條
2.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五月八日教育部(84)台參字第 020968 號令修正發
布全文 18 條
3.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三月十九日教育部(86)台參字第 86020226 號令修
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16 條(原名稱:國民中小學教育人員甄選儲訓及遷
調辦法)
4.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九日教育部(88)台參字第 888075896 號
令修正發布第 3、10、12、13、15 條條文
5.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日教育部台參字第 0960024460C 號令修正發
布第 3、6、7、9~11 條條文
6.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七月十三日教育部台參字第 0990110961C 號令修正
第 5 條、第 12 條條文
7.中華民國102年7月24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1020064335B號 令修正第
5條條文
8.中華民國104年02月24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 1040016400B 號令修正
發布第 5、12、14 條條文;增訂第 5-1、5-2 條條文
9.中華民國104年03月23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 1040029568B 號令修正
發布第 12、16 條條文;除第 12 條第 1 項規定自105年08月01日施行
,自發布日施行
10.中華民國107年06月08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 1070022228B 號修正
,名稱並修正為「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及介聘辦法」
11.中華民國109年06月28日(補登)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 1090065282B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20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12.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 1120174338A 號令修
正「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及介聘辦法」,名稱並修正為「
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主任甄選儲訓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