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84年6月14日教育部令訂定發布全文18條。
2.中華民國88年8月20日教育部(88)臺參字第88101477號令
修正發布第3、12、13、18條條文;本次修正條文自發布日
起施行。
3.中華民國92年8月1日教育部臺參字第0920117065A號令
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9條;並自92年8月1日施行。
(原名稱:師資培育自費公費及助學金實施辦法)
4.中華民國99年3月19日教育部臺參字第0990036914C號令
修正部分條文。
5.中華民國101年3月5日教育部臺參字第1010031518C號令
修正發布部分條文。
6.中華民國102年11月5日教育部臺教師(二)字第1020159538B號令
修正發布第5條、第7條之1、第19條條文,自101年8月1日施行。
7.中華民國104年1月19日教育部臺教師(二)字第1040000027B號令
修正發布全文21條;除第8條第3項自101年8月1日施行外,自發布
日施行。
8.中華民國107年5月3日教育部臺教師(二)字第1070055960B號令
修正,自發布日施行。
9.中華民國109年2月4日教育部臺教師(二)字第1090006855B號令
修正發布部分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10.中華民國109年7月30日教育部臺教師(二)字第1090103896B號令
修正發布第15條。
11.中華民國111年1月10日教育部臺教師(二)字第1100175500A號令
修正發布第8條、第19條。
12.中華民國113年2月7日教育部臺教師(二)字第1132600192A號令
修正部分條文。
13.中華民國115年7月21日教育部臺教師(二)字第1152601697A號令
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