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六月十四日教育部令訂定發布全文 18 條
2.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八月二十日教育部(88)臺參字第 88101477 號令修正發布第 3、12、
13、18 條條文;本次修正條文自發布日起施行
3.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一日教育部臺參字第 0920117065A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19
條;並自九十二年八月一日施行(原名稱:師資培育自費公費及助學金實施辦法)
4.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十九日教育部臺參字第 0990036914C 號令修正部分條文
5.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五日教育部臺參字第 1010031518C 號令修正發布部分條文
6.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五日教育部臺教師(二)字第 1020159538B 號令修正發布第 5
條、第 7 條之1、第 19 條條文,自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施行
7.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十九日教育部臺教師(二)字第 1040000027B 號令修正發布全
文21 條;除第8條第3項自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8.中華民國一零七年五月三日臺教師(二)字第1070055960B號修正,自發布日施行
9.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四日教育部臺教師(二)字第 1090006855B 號令修正發布部分
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10.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三十日教育部臺教師(二)字第 1090103896B 號令修正發布
第十五條
11.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十日教育部臺教師(二)字第 1100175500A 號令修正發布第
八條、第十九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