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五月二十九日教育部(85)台參字第 85504408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0 條
2.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三月三十一日教育部(88)台參字第 88031335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13 條(原名稱: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通報辦法)
3.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九日教育部(88)台參字第 88075896 號令修正發布第 3、11 條條文
4.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九日教育部台(91)參字第 91173235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3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5.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教育部臺參字第 1010136718C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3條,自發布日施行
6.中華民國106年8月23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1060082115B號修正,名稱並修正為「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未入學或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辦
法」
7.中華民國109年06月08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 1090061687B 號令修正發布第三條,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