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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演藝事業暨演藝人員輔導管理規則
公發布日: 民國 68 年 02 月 01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89 年 06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89)臺參字第89077633號
法規體系: 終身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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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六十八年二月一日教育部(68)台參字第 2701 號令訂定發布
2.中華民國七十九年十二月十日教育部(79)台參字第 61180  號令修正
  發布
3.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三月十一日教育部(81)台參字第 12501  號令修正
  發布第 15、22 條條文
4.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六月十一日教育部(86)台參字第 86051613 號令修
  正發布第 2、4~8、15、16、22  條條文
5.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一月十三日教育部(88)台參字第 88001356 號令修
  正發布第 1、12、23  條條文;刪除第 4  章章名及第 16~18 條條文
6.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九日教育部(88)台參字第 88075896 號令
  修正發布第 3、6、19、26 條條文
7.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三十日教育部(89)臺參字第 89077633 號令發
  布廢止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教育部(88)台社(五)字第 88163
  674 號函發布自八十九年六月三十日起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