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九日教育部(88)台參字第 88116584 號令
訂定發布全文 8 條;並自發布日起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十日教育部臺參字第 1010123192C 號令修正
發布名稱及全文12條,自發布日施行(原名稱: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提供身
心障礙學生教育輔助器材及相關支持服務實施辦法)
3.中華民國102年09月27日教育部臺教學(四)字第 1020139818B號 令修正
(原名稱:身心障礙學生教育輔助器材及相關支持服務辦法)
4.中華民國113年02月27日教育部臺教學(四)字第 1132800524A 號令修
正「身心障礙學生支持服務辦法」,名稱並修正為「特殊教育學生及幼
兒支持服務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