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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沿革
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5 月 0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09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臺教學(四)字第1020125519B號 令
法規體系: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
立法理由:
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標準 立法理由.txt
0950929立法理由.pdf
1010928立法理由.pdf
1020902立法理由.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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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1.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九日教育部(91)台參字第 91063444 號令訂定
發布全文 20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九日教育部台參字第 0950141561C 號令修
正發布第 2、14~19 條條文
3.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廿八日教育部臺參字第 1010173092C 號令修
正發布名稱及全文24條,自發布日施行 (原名稱: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
學生鑑定標準)
4.中華民國102年09月02日教育部臺教學(四)字第 1020125519B 號令修正
發布部分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