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九日教育部(91)台參字第91063444號令
訂定發布全文 20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九日教育部台參字第0950141561C號令
修正發布第2、14~19條條文。
3.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廿八日教育部臺參字第1010173092C號令
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24條,自發布日施行(原名稱:身心障礙及資
賦優異學生鑑定標準)。
4.中華民國102年09月02日教育部臺教學(四)字第1020125519B號令
修正發布部分條文。
5.中華民國113年04月29日教育部臺教學(四)字第1132801926A號令
修正「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名稱並修正為「特殊
教育學生及幼兒鑑定辦法」。
6.中華民國115年4月1日教育部臺教學(四)字第1152801201A號令
修正第11條、第2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