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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鑑定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5 月 0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4 月 29 日
※本次發布之條文全部或部分尚未施行(實施),施行日期:民國 114 年 08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臺教學(四)字第1132801926A號 令
法規體系: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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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九日教育部(91)台參字第 91063444 號令訂定
  發布全文 20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九日教育部台參字第 0950141561C  號令修
  正發布第 2、14~19  條條文
3.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廿八日教育部臺參字第 1010173092C  號令修
  正發布名稱及全文24條,自發布日施行 (原名稱: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
  學生鑑定標準)
4.中華民國102年09月02日教育部臺教學(四)字第 1020125519B 號令修正
  發布部分條文
5.中華民國113年04月29日教育部臺教學(四)字第 1132801926A 號令修
  正「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名稱並修正為「特殊教育學
  生及幼兒鑑定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