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九日教育部(91)台參字第 91063444 號令訂定
發布全文 20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九日教育部台參字第 0950141561C 號令修
正發布第 2、14~19 條條文
3.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廿八日教育部臺參字第 1010173092C 號令修
正發布名稱及全文24條,自發布日施行 (原名稱: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
學生鑑定標準)
4.中華民國102年09月02日教育部臺教學(四)字第 1020125519B 號令修正
發布部分條文
5.中華民國113年04月29日教育部臺教學(四)字第 1132801926A 號令修
正「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名稱並修正為「特殊教育學
生及幼兒鑑定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