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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沿革
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廢
僑生申請公費待遇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1 年 12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臺僑字第1010223467C號 令
法規體系:
國際及兩岸教育
圖表附件:
附件一僑生申請公費待遇家庭狀況調查表.DOC
附件七公費僑生返僑居地探親申請保留公費待遇名冊.DOC
附件九享受清寒公費僑生畢業名冊.DOC
附件二清寒僑生申請公費待遇名冊.DOC
附件八公費僑生返僑居地探親業已返校申請恢復公費待遇名冊.DOC
附件三僑生申請清寒公費待遇人數比例統計表.DOC
附件五溢領繳回清寒僑生公費待遇名冊.DOC
附件六特殊事故申請延長清寒僑生公費待遇名冊.DOC
附件四清寒僑生公費待遇印領清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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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1.
2.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三日教育部(89)台僑字第 89061954 號函修正
發布全文 11 點;並自八十九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3.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九日教育部台(九一)僑字第 91122787 號
令修正發布全文 12 點;並自九十一年九月一日生效
4.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四日教育部臺僑字第 1010223467C 號令廢
止,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