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六月四日教育部(86)台參字第 86037905 號令訂定
發布全文 13 條
2.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月二十八日教育部(87)台參字第 87121469 號令
修正發布第 3、4、5 條條文
3.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九日教育部(88)台參字第 88075896 號令
修正發布第 4、9、12 條條文
4.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七日教育部(89)台參字第 89005764 號令修
正發布第 9、12 條條文
5.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八日教育部(89)台參字第 89158407 號令修
正發布第 3、4 條條文
6.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九日教育部台(九一)參字第 91087640 號令
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
7.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一日教育部台參字第 0920172236A 號令修正
發布第 3、4、5、9、11 條條文
8.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五日教育部台參字 0930100627A 號令修正發布
第 3 條條文
9.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三十一日教育部台參字第 0950111209B 號令修
正發布第 3、13 條條文;刪除第 4 條條文;並自九十六年六月六日
施行
10.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九日教育部台參字第 0960103251C 號令修
正發布第 3、13 條條文;刪除第 6 條條文;並自九十六年六月六
日施行
11.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七月十三日教育部台參字第 0990110962C 號令修
正第 3 條之 1 、第 11 條條文
12.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十日教育部臺參字 1010122811C 號令修正發
布部分條文
13.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十八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 1030079698 號令
修正發布全文 13 條
14.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九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 1050060735B
號令修正第5條
15.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二十八日(補登)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 109
0063918B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9 條,名稱並修正為「高級中等以下學
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並自發布日施行
16.中華民國逼一百十年七月二十二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 1100085895B
號令修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四條
17.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五月二十七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 1110065153A
號令修正發布第四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之一
18.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十九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1120079624A
號令修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五條之
一、第五條之二、第十四條、第十六條 之二、第十九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