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七日教育部台參字第 0950109958C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7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十八日教育部臺參字第 1010106501C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7 條,自發布日施行
3.中華民國103年06月24日教育部臺教學(一)字第1030084807B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8條,自發布日施行(原名稱: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護理教師申請
介聘為健康與護理科教師辦法)
4.中華民國109年06月28日(補登)教育部臺教學(一)字第 1090078470B 號令修正發布第一條、第二條、第六條及第四條附件,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109年07月15日教育部臺教學(一)字第 1090098307 號函勘誤第四條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