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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提升國民中小學本土語文師資專業素養改進措施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12 月 11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12 年 02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臺教國署國字第1110183406A號 令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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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一日教育部台國(二)字第 0950174016C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0 點;並自即日生效
2.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三日教育部台國(二)字第 0970098485C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10 點;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提升國民中
  小學鄉土語言師資專業素養改進措施)
3.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十二日教育部台國(二)字第 0970201875C 
  號令修正發布第 4、8 點;並自即日生效
4.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十日教育部台國(二)字第 0980007349C 號
  令修正發布第 6、10  點;刪除第 8  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5.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三十日教育部台國(二)字第 0980097184C 號
  令修正發布第 6  點;並自即日生效
6.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九日教育部臺國(二)字第 1010235268B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9點,並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生效
7.中華民國102年10月01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臺教國署國字第1020
 079543B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8 點,並自即日生效
8.中華民國107年06月22日臺教國署國字第 1070056473B  號修正,名稱
 並修正為 「提升國民中小學本土語文師資專業素養改進措施」,並自
 即日生效
9.中華民國112年2月2日教育部臺教國署國字第 1110183406A 號令廢止,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