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教育部台技(四)字第 0960031193C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20 點;並自即日生效
2.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十七日教育部台技(四)字第 0980053308C 號
令修正發布第 8~12、14、15 點;並自即日生效
3.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四日教育部臺技(四)字第 1000079072C 號
令修正發布;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技職校院赴東南亞開設境外專
班試辦要點)
4.中華民國102年08月09日教育部臺教技(四)字第 1020098258B 號令修正
發布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5.中華民國103年12月19日臺教技(四)字第 1030178826B 號函修正第12
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6.中華民國105年01月25日臺教技(四)字第 1040093276B 號令修正發布
全文15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7.中華民國107年02月27日臺教技(四)字第1070022678B號修正第六點,
並自即日生效
8.中華民國108年08月02日教育部臺教技(四)字第 1080066053B 號令修
正發布全文 16 點,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