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097年09月25日臺訓(三)字第0970187451C號令訂定
2.中華民國099年01月19日臺訓(三)字第0990003558C號令修正第6點
3.中華民國100年02月17日臺訓(三)字第1000014446C號令修正第5點
,並自即日生效
4.中華民國100年11月7日教育部臺訓(三)字第1000180647C號令修正
發布名稱及全文,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教育部補助直轄市縣
(市)政府增置國中小輔導教師實施要點)
5.中華民國101年5月21日教育部臺訓(三)字第1010082649C號令修正
發布名稱及全文10點,並自即日生效 (原名稱:教育部補助增置國
中小輔導教師實施要點)
6.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教育部臺訓(三)字第1010226902B號令修
正,自102年1月1日生效(原名稱:教育部補助置國中小輔導教師
實施要點
7.中華民國104年03月31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臺教國署學字第
1040031081B 號令修正發布第4點,並自即日生效
8.中華民國105年9月21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臺教國署學字第
1050103239B號令修正發布第1點、第6點、第10點,並自即日生效
9.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060145724B 號修正,
並自即日生效
10.中華民國107年12月06日(補登)教育部臺教國署學字第 107014
9501B 號令修正發布第五點,並自即日生效
11.中華民國110年4月23日教育部臺教國署學字第 1100042434B 號令
修正「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置國中小輔導教師實施要點」
,名稱並修正為「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公立國民中學及國
民小學置輔導教師實施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12.中華民國112年1月16日教育部臺教國署學字第 1110179400A 號令修正第二點、
第六點、第十一點。除第十一點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生效,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