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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師資培育之大學申請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4 月 1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4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臺教師(四)字第1132600919A號 令
法規體系: 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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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四月十九日教育部部授教中(一)字第 0990504312C 
  號令訂定
2.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六日教育部部授教中(一)字第 1010519597B 
  號令修正發布第 3 點流程圖,並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生效
3.中華民國102年10月21日教育部臺教師(二)字第 1020139430B 號令修正
  發布名稱及全文 7  點,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及師資培育之大學申請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證書注意事
  項)
4.中華民國107年10月16日教育部臺教師(二)字第 1070100896B 號令修
  正發布全文 8 點,並自即日生效
5.中華民國110年03月18日教育部臺教師(四)字第 1100007353B 號令修
  正發布第三點,並自即日生效
6.中華民國113年04月12日教育部臺教師(四)字第 1132600919A 號令修
  正「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師資培育之大學申請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
  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注意事項」第六點之一及第三點附件七、附件七之
  二,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