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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停
教育部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核發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4 月 22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臺教師(二)字第1070186275號 函
法規體系:
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
圖表附件: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核發作業要點流程圖.o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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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1.中華民國 99年04月22日教育部部授教中(一)字第0990504632號函訂定
2.中華民國 99年11月05日教育部部授教中(一)字第0990517676號函修正
3.中華民國101年11月12日教育部臺中(二)字第1010200508函修正,並自
102年01月01日生效(原名稱:教育部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
教師證書核發作業要點)
4.中華民國107年10月22日教育部臺教師(二)字第1070186275號函停止適
用,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