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100年05月04日教育部臺高(四)字第1000065394C號令訂定發布
並自即日生效
2.中華民國101年10月30日教育部臺高(四)字第1010173429C號令修正發布
第2點,並自即日生效
3.中華民國102年12月24日教育部臺教高(三)字第 1020174199 B號令修正
發布第2點,並自即日生效
4.中華民國103年11月11日臺教高(三)字第 1030140039B 號令修正名稱為
「教育部指派學校財團法人公益監察人處理原則」(原:教育部指派學校
財團法人公益監察人裁量基準),並自即日生效